近年來,公衆對一些地方官員花鉅款邀請演藝明星到本地區演出的“公款追星”行爲,討伐聲不絕於耳。將於9月1日起施行的新修訂的《營業性演出管理條例》將以處罰、處分、降級、撤職的明文規定,着力杜絕這一在文化領域出現的“公款消費”。
新修訂的《營業性演出管理條例》規定:各級人民政府和政府部門不得資助、贊助或者變相資助、贊助營業性演出,不得用公款購買營業性演出門票用於個人消費。
《條例》還對違反規定進行“公款追星”的個人和單位的處罰作出明確規定,例如對單位給予警告或者通報批評。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記大過處分;情節較嚴重的,給予降級或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
針對文化行政管理部門市場監管“疲軟”的問題,新《條例》提出了“聘請社會義務監督員”,“採取電話、手機短信等方式舉報”,以及“對社會監督員給予表彰”、“對舉報人給予表彰獎勵”等新舉措。
近年來,“一夜輝煌”式的文藝晚會不斷在中國各地上演。知情人士透露,這種晚會的投入少則幾百萬,多則上千萬,其直接的社會效果被媒體譏諷爲“領導和明星進行了親切握手”以及“滿足了當地領導的追星願望”。
2004年7月,四川省萬源市市委強行向全市的黨政機關、企事業單位和鄉鎮攤派文藝晚會的門票購買任務,共動用公款72.83萬元。該市市委書記林朗因此受到了黨內嚴重警告處分。
國務院法制辦副主任汪永清27日在接受記者採訪時說,這些現象實際反映出一些地方“領導幹部在執政理念和作風建設上的偏差缺失”,中央政府正在從制度上對他們予以糾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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