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父親拒絕爲自己交納學費,一中學生懷恨在心,竟夥同繼母謀害親生父親,後因遭反抗行動未逞。天津市河東區人民法院經審理,認定二被告人均構成故意殺人罪,但考慮到二被告人長期受被害人的粗暴對待及案件性質、情節、社會危害程度等因素,最終對二被告人作出了從輕處罰的判決。
被告人蘇宏系未滿十八歲的中學生,魏某系其繼母。兩被告人與被害人蘇毅分別爲父子、夫妻關係。今年春節後,被害人蘇毅因蘇宏學習成績因素拒絕給其交納書本費,並提出不再支持蘇宏繼續求學,蘇宏對此懷恨在心、蓄意報復,並向魏某提出欲讓其父“消失”。今年2月28日下午2時許,蘇宏到醫院購買了舒樂安定藥片,魏某購買了乳膠手套等作案工具,二被告人商定準備將舒樂安定藥片摻入葡萄酒內,哄騙被害人蘇毅喝下。當晚7時許,在被害人蘇毅喝酒睡覺後,蘇宏又要求魏某幫助其找牀單並撕成布條,將蘇毅捆綁欲致其窒息死亡,後因遭蘇毅反抗未得逞。當晚,被告人蘇宏主動到公安機關投案,被告人魏某於次日被查獲歸案。
庭審中,蘇宏表示自己十分渴望能夠繼續讀書,父親做出讓其輟學的決斷令他很氣憤也很絕望,所以纔會一時衝動地做出如此舉動。魏某則自辯其沒有殺人目的,法院經查證認定,在案發之初魏某確實對被告人蘇宏加以勸阻,但在蘇宏拒絕其勸阻的情況下,魏某仍然實施了協助蘇宏實現故意殺人目的的行爲,考慮到其在共同犯罪中屬於從犯,依法應予從輕、減輕處罰。
關於量刑情節一節,法院認爲,由於本案屬於發生在特定家庭成員之間的故意殺人案,雖然二被告人之犯罪行爲應受到法律制裁,但根據證據,二被告長期受到被害人的粗暴對待,家庭矛盾長期積蓄,被害人在此案形成的原因方面亦有過錯,案發後,被害人多次請求對二被告人從輕、減輕處罰。同時,考慮到蘇宏作案時尚未成年,案發後有自首情節,魏某系從犯等因素,法院遂以故意殺人罪判處被告人蘇宏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五年,判處被告人魏某有期徒刑六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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