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實生活中,失主與拾得人關係微妙,有失主主動支付誤工費,也有失主發出懸賞尋物廣告卻拒絕支付酬金。在物權法草案中,拾金不昧仍是不變的規則。但拾得人是否能夠獲得報酬,立法者設定了前提條件:“懸賞尋找遺失物的,領取遺失物時應當按照承諾向拾得人支付報酬。”
[生活案例]2003年的一天,遼寧大連的李女士在看完電影散場時,她撿到一個小皮包,包里約有價值15萬元的現金、存摺、首飾等,還有重要證件。幾天後,李女士的親戚告訴她,報紙上登出了一則“懸賞啓事”:花1.5萬元尋找這個皮包。可當李女士找到失主朱女士還包時,失主卻不肯付酬金。
李女士將朱女士告到法院。沒想到,一審結果她竟然敗訴。法院認爲,依照民法通則的規定,拾得遺失物應當歸還原主。同時,李女士本可以通過皮包內有關失主的信息找到朱女士,但她卻沒有主動歸還,而是在看到尋物啓事後爲得酬金才與朱女士聯繫,其行爲違反了誠實信用的原則。
對這個判決,李女士難以接受。大連市中級法院對此案進行了二審。法院認爲,朱女士懸賞尋物的行爲,法律實質是一個合同上的要約行爲。當李女士歸還皮包時,懸賞合同便有效成立了。因此,失主朱女士應當給付酬金。2004年6月,大連中院做出二審判決,李女士勝訴。
[草案摘錄]拾得遺失物,應當返還權利人。拾得人應當自拾得遺失物之日起二十日內通知所有權人、遺失人等權利人領取,或者送交有關部門。
所有權人、遺失人等權利人領取遺失物時,應當向拾得人或者有關部門支付遺失物的保管費等必要費用。所有權人、遺失人等權利人懸賞尋找遺失物的,領取遺失物時應當按照承諾向拾得人支付報酬。拾得人侵佔遺失物的,無權請求遺失物的保管費等必要費用和報酬。
[記者點評]所謂拾金不昧,就是撿拾東西應該交給失主本人,或者交給拾物招領機構。即使拾物人得到一定的經濟補償或者報酬,也屬於拾金不昧。如果放到拾得人自己兜裏就是違法行爲,而且如果拾得的財產數額巨大,不交還失主可能還要負侵佔的刑事責任。
物權法草案中,拾金不昧只是拾物後交還失主的行爲。獲得必要保管費用通常是撿了名畫、文物或寵物等替遺失人保管、看養,確實有費用支出的才應該獲得的補償,依據公平原則,不能讓拾得人吃虧。而只有在懸賞遺失物的情況下,拾得者纔可根據懸賞領得報酬,相反遺失者應當承擔支付義務。因此對於是否獲得報酬,草案進行了嚴格的限定。三者情況不同。
話題進一步引申:如果失主沒有懸賞,那麼拾得人是否有權利要求失主支付報酬?目前在社會上有針鋒相對的不同觀點。
認爲有權利要求支付報酬的人:失主因爲自己的過失導致物品丟失,卻用一聲“謝謝”了事,沒有實質性的回報行爲,拾得人只有義務沒有權利,越來越多的人對拾金不昧缺乏積極性,會演變爲“拾金而昧”。
相反觀點則稱,如果將拾得人的報酬請求權上升爲一種法定權利,無疑顛覆了中華民族拾金不昧、助人爲樂的傳統美德。如果什麼事都可以用金錢來量化,將會導致整個社會精神的低迷,也會使一些高尚的行爲庸俗化。
社會的發展往往在利益的平衡與博弈中前進。目前,上述的問題還是讓每個公民在內心深處尋求自己的答案吧。(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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