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權
指自然人、法人直接支配不動產或者動產的權利,包括所有權、用益物權和擔保物權。不動產指土地以及建築物等土地附着物;動產指不動產以外的物。制定物權法,對明確物的歸屬,充分發揮物的效用,維護經濟秩序,促進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具有重要意義。
公示
指確認物權設立、變動的依據,如登記。物權公示是爲了讓他人清楚地知道誰是權利人,以維護權利人、與交易有關的人的合法權益。除有相反證據證明的以外,記載於不動產登記簿上的人是該不動產的權利人,動產的佔有人是該動產的權利人。
異議登記
指利害關係人對不動產登記簿上有關權利主體、內容的正確性提出不同意見的登記。異議登記的目的是限制不動產登記簿上的權利人的權利,以保障提出異議登記的利害關係人的權利。
預告登記
指當事人約定買賣期房或者轉讓其他不動產物權時,爲了限制債務人處分該不動產,保障債權人將來取得物權而作的登記。如在商品房預售中,購房者可以就尚未建成的住房進行預告登記,以制約開發商把已出售的住房再次出售或者進行抵押。
建築物區分所有權
隨着住宅商品化,建築物向多層、高層發展,一棟高樓通常爲衆多住戶所有,這種現象就是建築物區分所有。建築物區分所有權包括住戶就高層建築物中對其住宅等專有部分等享有的所有權,對電梯、過道等共有部分享有的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權利。
相鄰關係
指兩個以上相互毗鄰的不動產所有人或者使用人,因通行、採光、通風等必需,依照法律規定產生的權利義務關係。
共有
指兩個以上的自然人或者法人對一項財產共同享有所有權。共有關係可以依照法律規定發生,也可以根據合同約定發生。依照民法通則的規定,共有分爲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
善意取得
指爲了保護正常交易而設立的一項法律制度。如甲把借來的自行車當作自己的自行車出賣給乙,乙不知該自行車是甲借來的,這時乙是善意的購買人。構成善意取得,必須符合法律規定的各種條件。
孳息
孳息分爲天然孳息和法定孳息。天然孳息指因物的自然屬性而獲得的收益,如果樹結的果實、母畜生的幼畜。法定孳息指因法律關係所獲得的收益,如出租人根據租賃合同收取的租金、貸款人根據貸款合同取得的利息等。
用益物權
指在法律規定的範圍內,對他人所有的不動產,享有佔有、使用和收益的權利。包括土地承包經營權、建設用地使用權、宅基地使用權等。
建設用地使用權
用益物權的一種。指對國家所有的土地佔有、使用和收益,在該土地上建造並經營建築物、構築物以及其附屬設施的權利。
地役權
用益物權的一種。指因通行、取水、排水等需要,通過簽訂合同,利用他人的不動產,以提高自己不動產效益的權利。如甲工廠原有東門可以出入,後想開西門,借用乙工廠的道路通行。甲工廠與乙工廠約定,甲工廠向乙工廠適當支付使用費,乙工廠允許甲工廠的人員通行。這時甲工廠即取得了“地役權”。
擔保物權
指在借貸、買賣等民事活動中,債務人或者第三人將自己所有的財產作爲履行債務的擔保。債務人未履行債務時,債權人依照法律規定的程序就該財產優先受償的權利。擔保物權包括抵押權、質權和留置權。
抵押權
指債務人或者第三人不轉移財產的佔有,將該財產作爲債權的擔保,債務人未履行債務時,債權人依照法律規定的程序就該財產優先受償的權利。債務人或者第三人爲抵押人,債權人爲抵押權人,提供擔保的財產爲抵押財產。如某人向銀行申請貸款,並以自己的住房作抵押,這時銀行即爲抵押權人。
質權
分爲動產質權和權利質權。動產質權指債務人或者第三人將其動產移交債權人佔有,以該動產作爲債權的擔保,債務人未履行債務時,債權人依照法律規定的程序就該動產優先受償的權利。債務人或者第三人爲出質人,債權人爲質權人,移交的動產爲質押財產。出質人也可以將法律規定可以轉讓的股權、倉單、提單等財產權利出質,這時質權稱爲權利質權。
留置權
指債務人未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扣留已經合法佔有的債務人的動產,並依照法律規定的程序就該動產優先受償的權利。如顧客不向裁縫店支付服裝加工費時,裁縫可以留置加工的服裝,待顧客支付加工費後再歸還做成的服裝。
佔有
指佔有人對不動產或者動產的實際控制。佔有人可以是依法有權佔有不動產或者動產,如根據租賃合同在租期內佔有對方交付的租賃物。佔有人也可能是無權佔有他人的不動產或者動產。如借他人的物品,過期不還。佔有人不知道自己是無權佔有的,爲善意佔有;明知自己屬於無權佔有的,爲惡意佔有。(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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