讀者:我在某公司從事會計工作5年了。剛開始工作時,公司與我簽訂了一份爲期1年的勞動合同,但合同到期後一直沒有續簽。現在,公司領導說單位效益不好叫我不要上班了,多給了我一個月的工資讓我另謀職業。我認爲,我在公司工作5年,應給我5個月的工資作爲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可公司領導說,我的勞動合同早就過期了,現在雙方是事實勞動關係。請問:解除事實勞動關係難道就不應該按照勞動者的工作年限支付經濟補償金嗎?
天津市勞動保障監察總隊:依據天津市高級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有關問題的通知》第4條規定,勞動合同期滿後,勞動者仍在原用人單位工作,但雙方未續簽勞動合同的,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形成一種不定期的勞動合同關係,雙方均有隨時終止勞動關係的權利;爲防止用人單位利用不定期勞動合同關係侵害勞動者合法權益,由用人單位提出終止勞動關係的,應按勞動者的工作年限支付最高不超過12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而由勞動者提出終止勞動關係的,不予補償。因此,該勞動者的要求是完全合理的。如果因此事與公司發生勞動爭議,可以依法向勞動仲裁委員會提出申請,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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