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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向被告人出示證據 |
時間:3日上午9:00。
地點:天津市和平區法院 刑庭。
案由:搶劫。
據指控,今年3月19日,山東來津人員李某夥同他人在和平區一酒店內打電話給本市某科技發展公司,謊稱購買3檯筆記本電腦。當天中午,該科技發展公司的經理劉某和員工王某將電腦送到酒店,在王某調試電腦時,他們幾人先後找託詞拿走兩臺電腦,當李某也欲離開時,王某抱着電腦堅持與李某同行。在酒店外,王某察覺出有詐,緊抓住李某不放並大喊報警。李某爲掙脫與其廝打併將王某打傷。
庭審中,李某不承認自己的行爲是搶劫。他說,王某是散打健將,自己只有捱打的份。本案將擇期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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