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漢江中級人民法院日前作出一審判決,武漢市江漢區原區委書記蔡建明受賄罪成立,判處有期徒刑8年,並處沒收個人財產人民幣5萬元。
經查,2000年至2004年期間,蔡建明利用其擔任湖北省武漢市委委員、江漢區委書記、江漢區人大常委會主任職務上的便利,先後多次非法收受湖北紅潤置業有限公司、湖北弘業房地產發展有限公司等單位有關負責人賄賂摺合人民幣64萬元,併爲他人謀取利益。
法庭審理後認爲,被告人蔡建明身爲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賄賂,併爲他人謀取利益,其行爲構成受賄罪。考慮被告人蔡建明能主動自首,且在被審查和庭審中能自認其罪,積極退出全部贓款,據此依法對其從輕處罰,遂作出了上述判決。當事人當庭表示不上訴。
蔡建明原系湖北省武漢市委委員、江漢區委書記、江漢區人大常委會主任。因涉嫌犯受賄罪於2004年8月2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8日被逮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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