只因車輛碰撞後賠給鄰村村民200元錢,一男子遂心生殺人之念,攜刀上門報復。案發當日,由於他要找的人沒在家,該男子竟將罪惡之手伸向對方的母親,猛砍其腦部十餘刀,幸得及時搶救,未造成嚴重後果。考慮到該男子犯罪未遂且積極賠償被害人損失,天津市東麗法院日前以故意殺人罪(未遂)判處該男子有期徒刑8年。
被告人黃某是天津市東麗區農民。今年1月31日,黃某僱用的司機駕駛三輪摩托車與田某所駕汽車發生磕碰,田某爲此向黃某索賠人民幣200元。黃某賠付後懷恨在心,圖謀殺死田某。次日8時許,黃某攜帶菜刀兩次竄至田某家。因田某未在,黃某便欲上樓找田某之子。此時,田某的母親劉某予以阻攔,黃某遂起殺害劉某之念。後黃某將劉某摁倒在地,用菜刀朝劉某腦後部猛砍十餘刀,直至劉某停止掙扎才住手,導致劉某頭部及雙手多處受傷。後劉某趁黃某不備,逃出屋外向鄰居呼救。經羣衆報警,黃某被抓獲歸案。經法醫鑑定,劉某傷情爲輕傷(偏重)。
法庭中,被告人黃某辯稱,他起初沒想殺人,只想用刀嚇唬被害人,如果被害人不和他搶刀,他是不會砍被害人的,爲此,請求法院從輕判處。案件審理過程中,黃某家屬與被害人達成調解協議,由黃某家屬代黃某一次性賠償劉某各項經濟損失共計人民幣2萬元,並及時履行完畢。
法院經審理認爲,被告人黃某心胸狹隘,僅因車輛碰撞後賠償對方200元錢即心存怨恨,生殺人之念,由於圖謀報復的“目標”不在家,而後轉嫁矛盾,將怒火指向與其並無矛盾的被害人,欲置其於死地,只是由於被害人的極力反抗才未得逞,但終致被害人輕傷(偏重)後果,其行爲已構成故意殺人罪(未遂),依法應予處罰。被告人當庭辯解意見缺乏事實依據,不予採納。鑑於被告人因意志以外原因未達到殺死被害人的目的,系犯罪未遂,依法可比照既遂犯減輕處罰。同時,考慮到黃某在家屬幫助下積極賠償了被害人經濟損失,亦可酌情從輕處罰。據此,法院作出如上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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