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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圖片:劉方仁在北京受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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牽涉原貴州省委書記劉方仁案的貴陽市原商業銀行行長李隆中受賄及違法發放貸款案8月4日一審判決,貴陽市中級人民法院判處李隆中有期徒刑6年。
法院審理查明,現年56歲的李隆中原系貴陽市商業銀行行長。在1997年4月至2004年1月任行長期間,李隆中利用其職務之便,向有關企業發放鉅額貸款,並收受賄賂118407元。據介紹,李隆中在辦理陳林操縱的關聯企業在申請銀行貸款時,在對借款人提供的資產負債表、損益表等財務資料審查不嚴的情況下,仍簽字同意發放貸款1000萬元,致使銀行貸款不能收回,造成特別重大損失。
據瞭解,陳林系原貴州省委書記劉方仁一案的涉案人員,今年6月,因領導黑社會性質罪、組織賣淫罪、貸款詐騙罪等7項罪名被判處無期徒刑,陳林也因此被媒體稱爲“貴州黑老大”。1999年,與李隆中有婚外戀情的魏某,在與丈夫離婚後無房居住。李隆中告知陳林“爲魏找一套住房”,後由陳林在貴陽市荷葉巷出資買房,並以魏母的名義辦下產權,交房給魏某。該房經貴陽市物價局鑑定,價值108407元。2001年9月,貴州萬東實業股份公司向李隆中所在銀行申請抵押貸款500萬元,經李主持審貸會審批發放該筆貸款。2002年春節前,李在辦公室收受該公司經理送的現金1萬元。
考慮到李隆中具有自首情節,貴陽市中級人民法院以受賄罪、違法發放貸款罪判處其有期徒刑6年,並處罰金5萬元,贓物住房一套依法沒收,上繳國庫,尚欠的1萬元贓款依法繼續追繳。(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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