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世紀興業投資有限公司原董事長劉志遠以在“羈押期間檢舉原成都市委常委、宣傳部長高勇的犯罪行爲屬重大立功表現,一審量刑過重”的上訴理由被貴州省高級法院予以採納。日前,貴州省高級法院就此案作出終審宣判,二審以單位行賄罪判處被告人劉志遠有期徒刑1年零6個月,同時以單位行賄罪判處被告單位北京世紀興業投資有限公司罰金100萬元。
被告人劉志遠現年40歲,大學文化,原系北京世紀興業投資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世紀興業)董事長。因涉嫌單位行賄罪,劉志遠於2003年11月20日被刑事拘留,2003年12月3日被依法逮捕。
法院審理查明,1998年底,貴陽市政府研究決定,擬出讓貴陽市中天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中天公司)部份國有股權。信息傳出後,被告單位世紀興業等公司均有意收購。時任世紀興業法定代表人、董事長的劉志遠經人介紹認識了原貴州省委書記劉方仁的兒媳易陽。雙方商定,由易陽負責協調貴陽市相關部門工作,劉志遠則負責與貴陽市國資局就收購價格等事宜進行談判,收購成功後劉志遠付給易陽好處費500萬元。
爲達到收購目的,被告單位世紀興業向貴陽市國資局提供了大量的虛假驗資報告、財務報表等相關資料。1999年上半年,易陽與其夫劉小偉找到貴陽市有關領導,建議由世紀興業收購。貴陽市政府研究決定原則上同意世紀興業參與競爭。貴陽市國資局對被告單位進行了考察,並達成協議,由世紀興業以每股2.41元的價格收購中天公司3300萬股的國有股,佔總股本的33.65%,轉讓總金額爲7953萬元。其間,劉方仁出面就此事給貴陽市有關領導打招呼。1999年12月28日,財政部對貴州省國資局《關於轉讓中天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部分國家股權的報告》作出批覆,同意雙方股權轉讓。2000年1月,貴陽市國資局和世紀興業完成轉讓事宜。
世紀興業對中天國有股完成收購後,劉志遠從公司賬上提取現金,自1999年上半年至2000年上半年分4次送給易陽人民幣500萬元。
據調查,被告人劉志遠在羈押期間,檢舉了原貴州省證管辦主任、案發前已任成都市委常委、宣傳部長高勇向其索賄120萬元的犯罪事實。遵義市中級法院12月8日就此案作出一審宣判,以單位行賄罪判處被告人劉志遠有期徒刑3年,以單行行賄罪判處被告單位世紀興業公司罰金100萬元。被告人不服判決,以“案發後有重大立功表現,一審判決量刑過重”爲由提起上訴。貴州省高級人民法院審理認爲,原判認定事實清楚、定罪準確,但因劉志遠在羈押期間檢舉他人犯罪行爲,屬重大立功表現。對此,原判在量刑時,體現法律不充分,應予以改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