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勞動保障12333電話諮詢服務系統開通已經兩個多月了,累計接待市民來電突破7萬餘次。
從本週開始,該中心將市民關注的熱點、焦點問題進行整理歸納,細說各項市民關心的勞動保障政策。
問題1:不籤合同怎麼辦
勞動合同是確立用人單位和勞動者之間勞動關係的法律憑證。根據《天津市實施勞動合同制度規定》的要求,用人單位應當自用工之日起10日內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
對於未與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勞動者可以向勞動保障監察部門舉報,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並可按照每人每月50元的標準對用人單位處以罰款。
問題2:試用期如何約定
試用期是指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爲相互瞭解,選擇而約定的不超過6個月的考察期。簽訂勞動合同可以約定試用期,試用期包括在勞動合同期限內,最長不超過6個月。試用期限應與勞動合同的期限相適應。
勞動合同期限在6個月以內的,試用期不得超過15日;勞動合同期限在6個月以上、1年以內的,試用期不得超過30日;勞動合同期限在1年以上兩年以內的,試用期不得超過60日;勞動合同期限在兩年以上的,試用期不得超過6個月。同一用人單位對同一勞動者只能試用1次(不同工種除外)。
問題3:勞動合同可以解除嗎
勞動合同的解除是指勞動合同訂立後,尚未全部履行以前,由於某種原因導致勞動合同一方或雙方當事人提前消滅勞動關係的法律行爲。
勞動合同的解除分爲法定解除和約定解除兩種。根據《勞動法》和相關政策規定,勞動合同既可以由單方依法解除,也可以雙方協商解除。勞動合同的解除,只對未履行的部分發生效力,不涉及已履行的部分。
問題4:合同終止是否給補償
一般情況下,勞動合同期滿或者當事人約定的勞動合同終止條件出現,勞動合同即行終止,用人單位可以不支付勞動者經濟補償金。但是按照目前本市的有關規定,對於三類單位,由單位提出與勞動者終止勞動合同還應支付生活補助費。這三類企業包括:國有企業與職工終止勞動合同的(包括股份制企業、集體企業職工終止勞動合同的);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與勞動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整建制合資的中外合資企業與原中方職工終止勞動合同的。
生活補助費的發放標準:職工每在本單位工作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生活補助費,最多不超過12個月。整建制合資的原中方職工,其在合資單位的工作年限與在原國有單位的工作年限合併作爲計發生活補助費的本單位工作年限。
此外,因勞動者不與用人單位續訂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不支付勞動者生活補助費。
問題5:解除合同辦哪些手續
用人單位與職工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應按照以下程序辦理:
1、用人單位按問題三的(一)中的第5至8項與職工解除勞動合同,應提前30日開具《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書面通知職工,30日期滿辦理解除手續;也可在書面通知時加發該員工一個月的工資,同時辦理解除勞動合同手續。
2、用人單位對勞動合同期滿終止勞動合同的職工,應提前30日開具《終止勞動合同通知書》書面通知職工,合同期滿辦理終止勞動合同的相關手續。
3、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當事人雙方需簽訂《解除勞動合同協議書》,雙方簽字蓋章。
4、用人單位與職工解除、終止勞動合同要填寫《解除、終止勞動合同程序表》並妥善保管,同時爲職工開具《終止勞動合同證明書》或《解除勞動合同證明書》,並註明終止、解除勞動合同原因。
5、勞動合同終止、解除後,用人單位應將職工檔案材料移交職工戶籍所在地勞動行政部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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