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8日從天津市勞動保障電話諮詢服務中心瞭解到,勞動保障電話諮詢服務系統開通兩個多月來,受到了市民和用人單位的廣泛關注,累計接聽來電已突破7萬餘次。勞動合同是天津市民關注的熱點焦點問題之一。
勞動合同是確立用人單位和勞動者之間勞動關係的法律憑證。根據《天津市實施勞動合同制度規定》(政府令第48號[2002])的要求,用人單位應當自用工之日起10日內與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勞動合同一般應以書面形式訂立。對於非全日勞動者的勞動合同一般以書面形式訂立,勞動合同期限在一個月以下的,經雙方協商同意,可以訂立口頭勞動合同,但勞動者提出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以書面形式訂立。訂立書面勞動合同應一式二份,當事人雙方各保存一份。
對於未與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勞動者可以向勞動保障監察部門舉報,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並可按照每人每月50元的標準對用人單位處以罰款。
【試用期最長不超過6個月】
試用期是指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爲相互瞭解,選擇而約定的不超過6個月的考察期。勞動部《關於印發〈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的通知》(勞部發[1995]309號和《天津市實施勞動合同制度若干問題的規定》(津勞局[1997]421號)規定,簽訂勞動合同可以約定試用期,試用期包括在勞動合同期限內,最長不超過6個月。試用期限應與勞動合同的期限相適應。勞動合同期限在6個月以內的,試用期不得超過15日;勞動合同期限在6個月以上1年以內的,試用期不得超過30日;勞動合同期限在1年以上2年以內的,試用期不得超過60日;勞動合同期限在2年以上的,試用期不得超過6個月。同一用人單位對同一勞動者只能試用1次(不同工種除外)。
【何種情況可解除勞動合同】
勞動合同的解除是指勞動合同訂立後,尚未全部履行以前,由於某種原因導致勞動合同一方或雙方當事人提前消滅勞動關係的法律行爲。勞動合同的解除分爲法定解除和約定解除兩種。根據《勞動法》和相關政策規定,勞動合同既可以由單方依法解除,也可以雙方協商解除。勞動合同的解除,只對未履行的部分發生效力,不涉及已履行的部分。
一、用人單位可以單方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
1、勞動者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2、勞動者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者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
3、勞動者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用人單位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
4、勞動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5、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培訓或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6、勞動者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7、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協商不能就變更勞動合同達成協議的;
8、用人單位瀕臨破產進行法定整頓期間或者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確需裁減人員的。
出現第5、6、7所列的情況,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應當提前30天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用人單位按照第8項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應當提前30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經向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報告後方可實施。
但需要注意,對於下列職工用人單位不得依據第5至8項與其解除勞動合同:
1、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並被確認喪失或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2、患病或者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3、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內的;
4、應徵入伍,在義務服兵役期間的;
5、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二、勞動者可以隨時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
1、在試用期內的;
2、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
3、用人單位違反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勞動安全衛生條件惡劣,危害勞動者身體健康的;
4、用人單位未按勞動合同約定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勞動合同當事人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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