寧夏某國有單位的主任科員汪某,在工作期間利用其受委託保管寧夏北方澱粉公司資金的便利條件,挪用資金購買公司股權進行贏利活動。近日,寧夏固原市中級人民法院以挪用公款罪判處汪某有期徒刑10年。
2003年10月28日,自治區經委研究寧夏西吉傻傻(集團)有限責任公司和寧夏北方澱粉股份有限公司的改制脫困問題,汪某受經委的委派,成爲寧夏西吉傻傻(集團)有限責任公司改制脫困工作組成員,於同年11月12日隨同工作組進駐西吉。工作組開展的工作之一是股權結構調整,涉及到林某(香港港冠國際有限公司負責人)與他人侵佔寧夏北方澱粉股份有限公司的賠償款,寧夏香吉(集團)有限公司是北方澱粉公司股東之一,因北方澱粉經營不善而附帶債務,也在調整退出之列。
寧夏固原法院審理查明:2003年12月28日至2004年1月4日,受工作組的委派,汪某作爲談判人之一與香吉(集團)委託的律師張某談判後,達成股權轉讓協議及債權債務清償協議,香吉(集團)與港冠公司將持有的北方澱粉股權轉讓給傻傻(集團),並支付財產分割、債務清償等款618萬元,約定首付238萬元。經傻傻(集團)暨北方澱粉公司法人代表同意,將首付的235萬元打到汪某個人賬戶上,並暫由汪某保管。238萬元款由許某(林某的妻子、香港港冠公司人員)於2004年1月14日打到汪某個人賬戶上後,傻傻(集團)分別於2004年4月26日、5月10日、5月21日收到61萬元,剩餘的177萬元汪某找藉口拖延不付,其中160萬元用於購買西安新緯生物製品有限公司的股權,15萬元給他人讓幫忙拆借資金,2萬元揮霍。案發後,共追回156.7917萬元返還受害單位。
汪某對一審判決不服,提出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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