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8日北方網報道了這樣一件事情:“8日早晨8時30分,天津市河西區愛國道與一號路交口處,一老大爺險些落進自來水井中。”據瞭解,當時那位老大爺走到愛國道與一號路交口時,突然腳下一滑,一條腿掉進了自來水井中。附近煙攤老闆衝過去抓住老大爺的手臂,避免了其墜入井中,但腿被擦傷。原來,那口肇事的自來水井的井口與井蓋不配套,稍稍用力井蓋就會翻轉。
還算幸運的是,當這位老大爺一條腿掉進了自來水井中的時候,恰好被旁邊煙攤老闆看到,被及時救助上來,沒有造成更加嚴重的後果。假設,如果這位老大爺掉下井的時候沒有人看到,沒能得到及時救助,那麼,後果是不是非常嚴重呢?答案是肯定的。如果我們的假設真的變成了現實,那麼這一後果的責任又由誰來負呢?當我看到這一報道的時候,不禁讓我想起一件小事來:大約是1999年春季的一天,我和德國朋友在德國慕尼黑一條幽靜的街上散步,看到街道邊上一名園藝工人正在對由院子裏探到護欄外的一棵小樹的樹枝進行修剪。我駐足觀看,這時朋友對我說,“這棵樹的樹枝長到了院子外面,主人必須要對它進行修剪,如果不修剪,有行人從這過,不小心被樹枝劃傷,或者樹葉落在地上滑倒路人,那麼這棵樹的主人都要負法律責任的。”朋友的話給我留下了很深的記憶。
在此我們也沒有必要探究德國的法律是否嚴謹到了如此的地步,但是德國人做事一絲不苟,責任分明的態度和制度我們是應該學習的。回過頭來我們再審視一下我們的井蓋張“嘴”事件。當初幹活的工人將這個不匹配的井蓋放在這兒,他意識到沒意識到日後會給行人造成隱患呢?每一個工程竣工的時候都要有監理人員或質量檢查人員在檢查合格的報告上簽字的,請問這個工程的監理人員或質量檢查人員當初是怎樣檢查的呢?如果說當初沒有發現的話,那麼監理人員或質量檢查人員是幹什麼吃的呢?大家知道由於井蓋出問題造成隱患或傷害事故在我市時有發生,那麼我們要問對井蓋負責的有關部門有沒有關於對所轄區域井蓋定期檢查的規章制度呢?上述幾個環節中如果有一個環節真正盡到了職責,恐怕也不會發生這樣的傷人事件吧?而上述幾個環節的有關人員當你們拿着用市民納稅的稅金爲你們提供的工資的時候,而因爲你們的失職而設下一個個“陷阱”反過來來傷害市民,你們的良心又何在呀?你們心理落忍嗎?
現在不是流行問責制嗎,這次井蓋張“嘴”傷人事件的責任又應該問到誰的頭上?當馬路上一個個井蓋變成一口口“陷阱”的時候,我們老百姓可感覺不到這個城市的和諧之所在。
附:什麼是問責制?法治政府應該是一個責任政府,一個負責任的政府,一個能夠接受公衆問責的政府。政府爲公衆負責,同時也對自己的行爲負責,而一個負責任的政府又由各級負責任的公務員來履行職責。根據憲法和法律,政府及其公務員必須承擔應由它(他們)承擔的責任,包括道義責任、政治責任和法律責任;同時,政府還必須接受來自內部和外部的監督,以保證責任的實現。(繆志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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