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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9日下午,一位來自江西省贛州地區的被困礦工親屬痛哭失聲。根據進一步調查,9日下午,廣東大興煤礦透水事故中被困人員總數已經上昇至123人。被困人員主要來自湖南、江西、貴州、湖北等省以及興寧本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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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興寧大興煤礦特別重大透水事故搶險救援工作16日已進入第10天,越來越多的積水從井下抽出,但被困礦工的生還希望越來越渺茫。
去年以來全國特大礦難頻發,動輒幾十名甚至上百名礦工遇難。這些礦難有著鮮明的共性,可以說沒有哪一起不是責任事故。在這些發生特大事故的煤礦,『安全責任重於泰山』之類的標語隨處可見,那麼,就讓我們來看看,各方安全生產的責任都『落實』到哪裡去了?
礦主明知危險卻要繼續作業
企業是安全生產的主體,企業負責人是安全生產的第一責任人。然而一次又一次的礦難以鮮血告訴我們,相當一部分礦主,為了利潤,無視礦工生命安全,明知存在重大隱患,卻要求工人繼續作業。
安監總局提供的初步調查顯示,興寧福勝煤礦『7·14』透水事故的前4天就發現井下水情異常,但煤礦經營管理者仍決定繼續掘進;大興煤礦『8·7』透水事故發生前,也發現了漏水、出水征兆,只是簡單處理,仍然冒險作業。
『一些煤礦企業安全主體責任不落實,企業和業主、經營管理人員明知有危險,仍然一味追逐產量利潤,要錢不要命,冒險組織生產。』安監總局局長李毅中一針見血地指出。
僅在今年發生的特別重大礦難中,我們就能找到太多這樣的例子。一個多月前83名礦工遇難的新疆阜康神龍煤礦,事故發生前3天井下監測系統就發出瓦斯異常報警,直到事故發生前的三四個小時,瓦斯濃度上昇到2%至4%(1%就應當斷電撤人),但依然繼續生產;3月19日,山西朔州細水煤礦發生瓦斯爆炸並波及相鄰煤礦,這個礦已被當地政府要求停產整頓,但礦主非法組織生產,造成72名礦工遇難……
按道理企業只要存在安全隱患,就應當加以整改和防范。可一些礦主甚至在井下工人大難臨頭之時,卻依然想著抓緊生產賺錢。我們怎麼可能指望這樣的礦主平時增加安全投入、加強安全培訓、強化安全管理呢?
礦主為什麼會要錢不要命?為什麼敢要錢不要命?中國地質大學(北京)工程技術學院院長羅雲在接受『新華視點』記者采訪時指出,在現行法律制度下,發生重特大安全事故,對直接肇事者最多判7年,對礦主的量刑更輕,威懾力不足。原先死一個人只用賠三五萬元,現在雖然提到20萬元,但礦主還是付得起,預防事故的成本還是明顯高於事後賠償。
『對礦主來說,走預防事故這條路,投入高,而發生事故去面對,不會傾家蕩產,也不會槍斃,大不了一跑了之,他寧願走這條路。』羅雲這樣概括這些礦主的心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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