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7月10日,物權法草案向社會公佈。僅一個月時間,就收到各地羣衆意見一萬多條。這些意見涉及面很廣,而物業管理是頗受關注的問題之一。有的提出,對業主應享有的公共停車空間,應當以法律強制規定一定比例的方式予以保證。有人建議草案增加規定:物業管理費必須按每套房或每戶人家計交,不能按面積計交。不管這些建議最終能否被立法機關採納,但物業管理關乎千家萬戶,關係到我們能不能建立良好的人居環境,是不爭的事實。
用尷尬來形容當前物業管理的處境,比較準確。本應是獨立的行業,在業主眼裏卻“淪”爲開發行爲的延展。產權證書遲遲不發、煤水電氣供給不暢、停車空間不足等開發商的欠缺,都要物業管理公司“埋單”。本來是一個服務性行業,在從業者心裏“升格”爲“權力機關”。自己享有管理的權利,業主只有交錢的義務。物業收費明碼實價,提供的服務卻霧裏看花。
物業管理的尷尬有內因,也有外因。開發行爲不規範,設計理念欠缺,造成一些住宅項目先天不足。業主與開發商存在的矛盾,絕不是物業公司能夠解決處理的。規範房地產開發市場才能將物業公司從這方面的困境中解脫出來。還物業公司服務行業的本來面目,只有大力推進市場化才能解決。至於物業管理公司經常面對的問題,也是物業管理的難點———業主的相鄰權問題,就只有藉助國家的法制建設了,比如物權法。
本市進行住宅項目物業管理普查,目的也是爲制訂相關法規提供事實依據。物業管理要想擺脫困境,完善法律法規是最終的出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