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料圖片:巨貪餘振東被引渡回國
我國首個由美方押送回中國的『外逃貪官』餘振東8月16日在廣東江門受審。餘振東是原中國銀行廣東開平支行行長,涉嫌貪污、挪用公款超過10億元。
外逃3年纔歸案
案發後,餘振東與許超凡、許國俊於2001年10月12日經香港逃往加拿大、美國。
2001年10月,廣東省檢察機關依法對餘振東立案偵查。同年11月5日,根據《中美關於刑事司法協助協定》,中方要求美方就此案提供刑事司法協助。經過中美兩國執法機關長達3年的合作,2001年12月,美方沒收了餘振東轉往美國的部分贓款,並於2002年12月將餘振東拘押。2003年12月我國簽署《聯合國反腐敗公約》後,美方於2004年4月16日將餘振東驅逐出境並押送至中國。
辦案花費高昂
8月16日,餘振東涉嫌貪污、挪用公款案在廣東江門市中級法院開庭審理,庭審中,餘振東對其犯罪事實供認不諱。辦案人員告訴記者,餘振東一案耗費了公檢法機關大量的人力、物力,可謂是『成本高昂』。
首先,是『歸案成本』高昂。據了解,為促成餘振東歸國受審,我國司法部門2001年成立了專案小組,與美方進行了近3年的協商,僅公安部經濟犯罪偵察局辦案人員就曾6次赴美國談判。包括公安部經濟犯罪偵察局、最高人民檢察院外事局司法協助處、司法部司法協助司和外交部在內的10個部門與美方及餘本人、家屬進行了長期談判,並召開中國、美國、加拿大和香港三國四方協調會議。協商中的主要困難在於兩國法律體系不同以及如何說服當事人。最終,經過權衡,餘答應歸國受審。
其次是『取證成本』高昂。『外逃貪官』出國前轉移資本的手段都較為隱蔽,總會想方設法把非法獲得的錢財轉化成私人『合法』財產,這就給警方調查取證設置了諸多障礙。比如不從中國往外匯錢,而是由美方存入美國銀行,或轉換成房子等不動產,或者通過『地下錢莊』往境外匯錢。
辦案要綜合考慮『效益』
如何降低『追貪成本』,最大程度地維護國家利益?有專家建議,當務之急是降低『歸案成本』。對於尚未歸國受審的犯罪嫌疑人,應盡可能請求國際刑警組織加大協調力度,通過國際刑警組織居間聯絡、協調、斡旋的方式,促成成員國間的引渡安排,這樣可降低我國司法成本。
同時,應盡量爭取類似於驅逐出境的變通途徑,使犯罪嫌疑人能被直接移交我國,省卻繁瑣的引渡手續。
中國人民公安大學偵查系教師鄧宇瓊建議,對於緝拿『外逃貪官』這個問題,我國應該接受國際上的一些慣用做法,兼顧『社會效益』和『經濟效益』。例如,適時作出有條件的承諾,避免談判僵化在『死刑不引渡』問題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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