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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請中國立法機關審議的個人所得稅法修正案草案規定,個人所得超過一定數額標準的高收入者,應當自行辦理納稅申報。不申報或申報不實者,將依稅收徵管法受到懲處。
財政部部長金人慶在向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七次會議作說明時表示,現行個人所得稅法規定,只有“在兩處以上取得工資、薪金所得和沒有扣繳義務人的”納稅人必須自行申報,其他納稅人,包括高收入者,都只是由其扣繳義務人辦理扣繳申報,納稅人自己不必自行申報。
但是,當扣繳義務人沒有扣繳或者扣繳不足時,按照稅收徵管法的規定,只能對扣繳義務人處以罰款,不能追究納稅人的法律責任,影響了對高收入者的徵管力度。因此,有必要明確個人所得超過一定數額的高收入者,也必須依法自行申報,稅務部門應重點加強徵管。
金人慶說,要求個人所得超過一定數額標準的高收入者自行申報,目前只有試點,經驗不多。因此,自行申報的範圍以逐步擴大並最終實現普遍申報爲好。也就是說,必須自行申報的個人所得數額標準需要不斷調整。考慮到這一標準如果由個人所得稅法直接規定,不便於調整,也不利於保持法律的穩定性,授權國務院確定並隨時調整比較妥當。
因此,草案將現行個人所得稅法第八條修改爲:“個人所得稅,以所得人爲納稅義務人,以支付所得的單位或者個人爲扣繳義務人。個人所得超過國務院規定數額的,或者在兩處以上取得工資、薪金所得和沒有扣繳義務人的,以及具有國務院規定的其他情形的,納稅義務人應當按照國家規定辦理納稅申報。扣繳義務人應當按照國家規定辦理全員全額扣繳申報。”
金人慶說,規定個人所得超過國務院規定數額的納稅人都必須自行申報,稅務機關就可以按照稅收徵管法的規定,對不申報或申報不實的納稅人,處以不繳或者少繳稅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同時草案規定,扣繳義務人都必須辦理全員全額扣繳申報,這就形成了對高收入者雙重申報、交叉稽覈的監管制度,有利於強化對高收入者的稅收徵管,堵塞稅收徵管漏洞。個人所得低於國務院規定數額的納稅人,仍然由扣繳義務人辦理全員全額扣繳申報,也不會有徵管漏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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