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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審現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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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日13時30分,太原市中級人民法院再次響起莊嚴的法槌聲,被告人劉利民朝旁聽席上注視了一眼後,被法警押解離開法庭。
經過兩天近13個小時的庭審,太原“警察打死警察”案一審宣佈結束,法庭將擇日宣判。
由於身體原因,被害人北京警察李忠義的父親參加了前天的庭審後就沒有再出現。昨天上午,被害人的妹妹、妻子、女兒作爲家屬及附帶民事訴訟原告參加了庭審。
庭審中,被害人妹妹講述了其家庭的不幸:李忠義的弟弟三年前因車禍去世,母親抑鬱成疾轉化成肺癌,不久前剛做了手術,被害人的死亡使這個家庭再次承受同樣的打擊。李忠義的父親身患半身不遂行動不便,事發三個月家人都沒敢把這一噩耗告訴老人。得知案件要開庭時,老人執意要參加庭審,說要親眼看到被告人受到應有的懲罰,於是有了前天打着點滴上法庭的一幕。
被害人的妹妹在法庭上泣不成聲地說:“劉利民給我們的家庭造成了巨大的傷害,讓我的父母再一次經歷了白髮人送黑髮人的痛苦。”
聽到被害人家屬的控訴,劉利民的頭深深地埋在了胸前,不敢擡頭看他們一眼。最後,被害人的妻子哭訴:“我們相信太原執法系統的公正性,也相信劉利民的行爲不代表太原公安的形象。我們要求確認劉利民的罪行。”
主控檢察官:這是霸道特權思想
昨天10時左右,隨着法庭質證階段的結束,主控檢察官馬強發表了公訴意見。在公訴意見中,除了對一個犯罪嫌疑人的指控外,還有對一個人民警察的墮落深深的惋惜。
“大家看看他都糾集了些什麼人?”公訴意見在強烈的疑問語氣中展開,對於劉利民同案犯中出現5名兩勞釋放人員,檢察官進行了譴責和指控。“被人罵了幾句,就覺得咽不下這口氣,就要找人教訓對方,這是霸道和特權思想。作爲一名警察,應該知道,爲人民服務和保護一方平安是自己的責任。作爲警察,對於兩勞釋放人員,應該幫助他們樹立正確的價值觀和人生觀,而不是讓他們去打人。”
9名犯罪嫌疑人出庭受審,前排左一爲本案主要被告、原太原警察劉利民。 《山西商報》供圖今年31歲的劉利民,2002年退伍後,開始從事公安工作。“從一個人民警察竟然蛻變成指使他人打人的被告,劉利民發生了質的轉變。”說到這裏,檢察官停頓了一下,看了一眼劉利民後接着說:“女兒失去了父親(指被告人劉利民——編輯注),雙親失去兒子(指被害人李忠義——編輯注),兩個幸福的家庭在頃刻間毀滅。”
“但是,我們應該看到,劉利民的行爲完全屬於個人行爲,是個別幹警不能正確運用自己權力的表現,我們還有任長霞式的好民警。據不完全統計,全國每年有6000到7000名民警,因爲保護人民而犧牲。每一個執法者,都應該引起注意”
檢察官起訴意見唸了整整10分鐘,其間,旁聽席中一片寂靜。記者不時注意劉利民的表情,他始終低着頭,表情有些僵硬。
被告劉利民:我認罪,以我爲鑑
“我將不進行自行辯護,我可以理解被害人親人的心情,我應該接受法律的嚴懲1面對被害人的控訴,法庭進行第一輪辯護時,劉利民說了這話後便沉默了。第二輪辯護時,他也沒有發表任何言論,只是搖了搖頭,表示沒有辯護意見。
在法庭最後陳述階段,劉利民從口袋中拿出一張紙,獲得法庭准許後,他念道:“我認罪,作爲一名公務員,一名人民警察,我的不理智造成了如此嚴重後果的發生,是我萬萬沒有想到的。找到他們後,我沒有控制好局面。可是現在已經晚了,我將盡我最大的努力賠償損失,雖然賠償多少都不能彌補對你們的傷害。”
最後,對於自己過去的職業,劉利民有愧疚:“我希望廣大同行和年輕朋友,以我爲鑑,不要爲爭一時之氣,鑄成大錯1說完後,劉利民朝被害人家屬方向看了一眼,這一眼只持續了兩秒鐘,隨後他又低下了頭。
昨天的審理中,除了被告人安勝利的律師作無罪辯護外,其餘被告人的辯護律師均希望法院能根據各人情況從輕量刑。此案的附帶民事訴訟部分,即受害者家屬索賠259萬餘元,原、被告雙方同意由法庭主持調解。
【庭審焦點】誰打出致命一擊有待鑑定
法醫鑑定,李忠義系急性開放性顱腦損傷死亡。根據技術分析,傷口應爲直徑1.4cm以上的鈍器所傷。那麼,是誰給了李忠義那致命一擊?這一點是爲9名被告人量刑的重要依據。被告之一週傳全被指控用一塊木板猛擊李忠義的頭部,導致其最終死亡。但其辯護人表示,周用木板不可能打出這樣的傷口,有待進一步鑑定。
庭審中,幾名被告當庭翻供。被告安勝利辯稱,他並沒有用木棒擊打李忠義,當時是被刑訊逼供,進入看守所時自己臉上和頭部都有傷痕。安的辯護人要求調取當時看守所體檢表,得到法庭支持。
被害人違規難抵被告責任
關於案件起因細節,引起附帶民事訴訟代理人與劉利民辯護人的舌戰。
辯護人認爲,由於被害人的兩次違規停車,導致雙方發生爭執,這一情節是劉利民犯罪的主因。據此考慮,劉利民不應承擔本案的全部責任。
對於這一辯護意見,附帶民事訴訟代理人認爲,劉利民是傷害行爲的組織者和指揮者,不應試圖以被害人有無過錯來推卸劉的責任。“作爲一名人民警察,保一方平安是他的職責。劉僅因爲發生一些口角就做出如此舉動,他應對本案負有全部、直接的責任。”
公訴機關認爲,違反交規引起的糾紛,從雙方開車離去已結束,不是案件實質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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