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題】法制漫談系列
北方網消息(實習記者高博):駕駛學員韋某在謝師傅隨車指導下上路駕車接受培訓,操作不當將騎自行車人塗某撞倒並致其受傷,共花去醫療費3萬餘元。交管部門認定教練員謝師傅負全責,可謝師傅卻以誰駕車就由誰負責爲由,要韋某承擔全責。韋某應負全責嗎?
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二十條“道路上學習駕駛應按照交管部門指定路線、時間並應在教練員隨車指導下進行,學員學習駕駛中有交通違法行爲或造成交通事故,教練承擔責任”的規定,該起交通事故責任應由教練謝某承擔,而不應由駕駛車輛的學員來承擔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