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方網消息(實習記者高博):日前,管女士是名教師,一天她在回家的路上被兩名騎自行車相互打鬧的學生撞傷,共花去醫療費5000多元。經法醫鑑定,我因外傷致左股骨折,現左髖關節功能不全,構成6級傷殘,現實情況是下肢有些跛。於是管女士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兩名學生支付醫療費、護理費、傷殘者生活補助費、殘疾賠償金、營養費等費用。但法院卻因管女士受傷及休養期間每月工資照發,現已回學校上班,工資與受傷前一樣爲由,駁回了她提出的賠償傷殘者生活補助費的請求。她想知道法院這樣做對嗎?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的有關規定:“侵害他人身體致使其喪失全部或者部分勞動能力的,賠償的生活補助費,一般應補足到不低於當地居民基本生活費的標準。”
針對本案,被撞人受傷致殘6級,但其教師的工作能力並未喪失,勞動能力並未下降,並且其收入已超過當地居民的平均生活費,據此法院判決不予賠償其傷殘者生活補助費是正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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