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方網消息(實習記者高博):《事故認定書》適用簡易程序處理的交通事故,即當事人無人身傷亡(受傷人員認爲傷情輕微除外)的交通事故。簡易程序的《事故認定書》記錄有交通事故發生時間、地點、天氣、當事人姓名、駕駛證號、聯繫方式、機動車牌號、保險憑證號、交通事故形態、碰撞部位等內容,雙方當事人簽字及公安交管部門蓋章後,可迅速撤離現場,然後再對損害賠償進行調解協商,可大大提高交通事故處理效率。
《交通事故認定書》適用一般程序處理的交通事故。《交通事故認定書》包括交通事故當事人、車輛、道路和交通環境基本情況,交通事故基本事實,交通事故證據及形成原因分析,當事人導致交通事故過錯及責任或意外原因等內容。其中,涵蓋了當事人過錯責任及意外原因,而不只侷限於當事人因違法發生事故的原因分析。
當事人對交通事故認定有異議、拒絕在《事故認定書》上簽字、不同意由交警調解、調解沒有達成協議或調解生效後當事人不履行時,交警會在《事故認定書》上載明有關情況,當事人可據此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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