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方網消息(實習記者高博):日前,黃先生的駕駛證被交管部門扣留,臨時有事駕車外出時又軋了黃線,被交管部門處罰了1100元錢,記了12分。黃先生想知道這樣處罰對不對?
記者從有關部門瞭解到,交管部門的處罰是正確的。暫扣駕駛證是交管部門依法在一定期限內剝奪違法機動車駕駛人駕駛權利的一種行政處罰。執行暫扣期間,駕駛人的駕駛證已經被交管部門扣留,駕駛人處於接受處罰狀態,不能駕駛機動車。如被暫扣駕駛證人員在暫扣期間駕駛機動車,按《道路交通安全法》規定,應處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可並處15日以下拘留,記12分。如被暫扣駕駛證人員,在暫扣期間既駕駛了機動車,又違反了交通法規的其他規定,交管部門應分別裁決,合併執行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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