爲商人辦警牌派幹警作保鏢
四川省公安廳警衛局原局長李京陵,爲個體商人辦理警車牌照,派人提供人身保護並出面協調貸款,先後收受對方賄賂20餘萬元。近日,省高級人民法院終審以受賄罪判處李京陵有期徒刑十年,並處沒收財產5萬元。
1996年,李京陵應劉建昌、劉平昌請託,爲二人辦理警車牌照。1997年,李京陵違規派警衛幹部帶槍保護劉建昌人身安全數月。1997年10月,李京陵以劉平昌的成都五鑫實業建設有限責任公司要修建省公安廳警衛訓練基地名義,要求成都匯通城市合作銀行和交通銀行成都分行分別提供貸款給五鑫公司。其後,五鑫公司先後獲得兩家銀行貸款共計2000萬元,除450萬元用於警衛訓練基地項目外,其餘款項佔用至今未歸還銀行。
1998年6月,劉平昌以李京陵之妻張蘇亞辦了公司當了經理,應該有一輛小車爲由,以五鑫公司名義將20萬元經蜀興公司轉入張的四川京亞工貿有限公司。張蘇亞用該款中的15萬元購得二手豐田跑車一輛。2000年至2003年期間,李京陵先後收受劉建昌送給的人民幣2萬元、美金4000元。
資陽市中級法院作出一審判決後,李京陵不服,提出上訴。李京陵訴稱,爲二劉辦理警車牌照、派人保護劉平昌和出面協調貸款均有正當理由或領導指示,20萬元屬於企業間的正常借貸,收受劉建昌人民幣及美金屬朋友間禮尚往來,且在紀委雙規期間即交待了涉案的全部事實,應當認定爲自首。
省高院審理認爲,該案事實和證據與一審認定相同,由於在一、二審開庭審理時,李京陵均對其以往交待的主要犯罪事實翻供,其行爲不應當認定爲自首,遂作出維持原判的終審判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