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唯麗在法庭上
8月24日,新疆維吾爾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生產建設兵團分院,對新疆兵團農八師石河子市原統戰部女副部長郭唯麗受賄、貪污上訴一案做出終審判決,以受賄罪和貪污罪判處被告人郭唯麗有期徒刑六年。
2005年4月14日,農八師中級人民法院曾以郭唯麗犯受賄、貪污罪判處其有期徒刑十一年。宣判後,郭唯麗不服向新疆維吾爾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生產建設兵團分院提出了上訴。同年8月3日,兵團分院在石河子市依法公開開庭審理了此案。
經審理查明,1995年6月至2004年初,郭唯麗利用職務之便先後非法佔有宗教人士生活補發款46416元、參會人員誤工補助費18768元、住宿費5000元。同時,2002年12月至2004年初,郭唯麗利用分管宗教工作之便收受和索取申請朝覲人何某、韓某等4人現金16500元。
兵團分院在二審中認爲,一審法院認定郭唯麗貪污餐費5000元,貪污價值29800元的“聯想昭陽”筆記本電腦,貪污2003年、2004年朝覲款分別爲7183元和8306元的事實不清,證據不足,未予認定。郭唯麗的部分上訴理由和辯護人的部分辯護意見成立,兵團分院予以採納。鑑於郭唯麗案發後已將贓款全部退賠,有酌定從輕處罰的情節,最後,兵團分院以郭唯麗犯貪污罪和受賄罪判處其有期徒刑六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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