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報道: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七次會議啓動修改《個人所得稅法》的立法程序,提請會議審議的個人所得稅法修正案草案擬將個人所得稅起徵點提高到1500元,以減輕中低收入者的個人所得稅負擔;另一處改動是要求高收入者自行申報納稅。
隨着經濟的發展,1980年制定的月收入800元的個人所得稅扣除標準明顯不適應新形勢的要求,已經到了非改不可的時候,同時,又提出要對高收入者重點加強徵管力度,這都符合時代發展對個人所得稅改革的要求。但也不可否認,這次修改仍有三點不足。
首先,納稅人權利問題沒有引起足夠重視。雖然2001年5月1日開始實施的新《稅收徵收管理法》明確了納稅人有12項合法權益,其中,也提到了納稅人的知情權、保密權、申請減免和退稅的權利等一些基本民事權利,但是,這些權利仍然侷限於納稅人與徵收機關交往接觸中的權利問題,與現代民主社會所倡導的納稅人權利還有很大的差距,不能反映政府與納稅人之間服務與被服務的關係,納稅人也無法感受到自己可以敦促政府依法行政並提供公共物品與服務的公民權利。英國《自由大憲章》說“無代表權不納稅”,充分表達了在一個憲法國家中納稅人的權利和地位。
其次,徵收標準還是過於籠統。大家知道,現行的《個人所得稅法》,僅有15條,可以緊湊地打印在一張A4紙上,即便把此次修正案增加進去,也厚不到哪裏去。而美國個人所得稅法在2003年時已經厚達5萬頁,是大部頭的“宏篇鉅著”。爲什麼會這麼煩瑣?一方面反映了美國社會現代經濟生活的複雜性,另一方面,也反映了美國國會、國內收入局和法院在處理具體的稅收法案時非常謹慎,以至要無限量地增加“法律細節”。雖然,美國個稅法案因爲過度周密,時常遭到輿論的批評和嘲笑,但是,這種追求精細、嚴謹的態度還是值得學習的。畢竟,徵稅就是以轉讓納稅人的可支配收入爲代價,去滿足政府的財政開支需求,把私有財產變爲公共財產,其每一個細節都必須公正、合法。
再次,個人所得稅法不如改爲薪資所得稅法。在20多年前,初立個人所得稅法時,是圍繞工資收入的多少來設計扣除額和稅率的,這沒有錯,因爲在當時,公民收入的主要來源就是工資薪金。但是,經過20多年的發展,有許多公民,特別是高收入階層的公民,他們的收入來源多樣,比如入股分紅、兼職所得等等。對於這一批人的收入,個人所得稅法顯然無法約束和調節,這就是爲什麼個人所得稅80%的稅源來自收入中等的工薪階層的原因。爲此,現行的個人所得稅法改成薪資所得稅法,更符合實際。同時,對於高收入階層採取不同於工薪階層的徵收標準和徵收手段,也十分有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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