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所得稅法修正案草案修改主要涉及兩項內容:將工薪所得減除費用標準從800元提高到1500元;要求高收入者自行申報。
爲何做出這兩項修改?昨日,財政部部長金人慶在向全國人大常委會作關於修正案草案的說明時就此作了解釋。
起徵點爲何調高?
“消費支出超過了減除費用標準”
金人慶說,現行個人所得稅法的起徵標準是1993年制定的,但是在當時的就業者中,“月工薪收入在800元以上的爲1%左右,到2002年已升至52%左右。”
金人慶說,在收入提高的同時,職工家庭生活消費支出也呈上升趨勢:2003年居民消費價格指數比1993年提高60%,消費支出明顯增長,超過了個人所得稅法規定的每月800元的減除費用標準,導致“職工消費支出不能在稅前完全扣除,稅負明顯加重”。
草案將工資、薪金所得減除費用標準由目前的800元每月提高到1500元每月,以解決城鎮居民生活費用稅前扣除不足的問題。
爲何要求高收入者自行申報?
“目前無法追究納稅人法律責任”
現行個人所得稅法第八條和第九條規定,只有“在兩處以上取得工資、薪金所得和沒有扣繳義務人的”納稅人必須自行申報,其他納稅人,包括高收入者,都只是由其扣繳義務人辦理扣繳申報,納稅人自己不必自行申報。
但是,當扣繳義務人沒有扣繳或者扣繳不足時,按照稅收徵管法的規定,只能對扣繳義務人處以罰款,不能追究納稅人的法律責任,影響了對高收入者的徵管力度。“因此,有必要明確個人所得超過一定數額的高收入者,也必須依法自行申報,稅務部門應重點加強監管。”金人慶說。
這樣,稅務機關就可以按照稅收徵管法的規定,對不申報或申報不實的納稅人,處以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草案同時規定,扣繳義務人都必須辦理全員全額扣繳申報,這就形成了對高收入者雙重申報、交叉稽覈的監管制度,有利於強化對高收入者的稅收徵管,堵塞稅收徵管漏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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