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不服司法部所作司法考試成績無效的決定,吉林省白山市四名考生孫振國、曹立新、武軍、王惠斌將司法部訴至法院,請求撤銷成績無效的決定,並公佈其2004年國家司法考試的實際成績。今天,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公開對此案進行了宣判,法院一審駁回了孫振國、曹立新、武軍三人的訴訟請求。王惠斌因經法院兩次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被視爲自動撤訴。
三名原告並未出庭,法院依照受送達人在外地,可委託送達宣判的相關規定,將委託吉林省白山市八道江區人民法院分別向三人送達、宣判。
查成績卻被告知成績無效
原告孫振國、曹立新、武軍訴稱,三人於2004年9月18日、19日在吉林省白山市通化礦務局實驗小學考點參加了司法考試。2004年12月初,吉林省白山市司法局通知考試結果時向其告知,因其試卷答案與他人95%雷同,故“當年考試成績無效、兩年內不得參加考試”。2004年12月15日,司法部國家司法考試司向吉林省司法廳國家司法考試處下發《關於劉巖等33名應試人員考試成績被確認無效並給予進一步處理的函》。該函稱:“在2004年國家司法考試評卷過程中,經評卷工作領導小組審覈,你省劉巖等33名應試人員的試卷爲雷同試卷,被確認當年考試成績無效。”“根據《司法考試違紀處理辦法》第十條之規定,請對上述應試人員作出相應處理,並將處理結果通知本人。”在該函所附《2004年國家司法考試吉林省違紀人員名單》中包括三名原告。
不服決定提起行政訴訟
三名原告認爲自己在考試中沒有任何違紀行爲,司法部作出上述決定既無法律依據,又無事實根據,侵犯其合法權益,不服司法部所作確認國家司法考試成績無效的決定,分別以司法部爲被告提起了行政訴訟。請求法院判令:撤銷司法部所作“當年考試成績無效、兩年內不得參加考試”的決定;司法部給出2004年國家司法考試實際成績;司法部賠償因訴訟發生的差旅費等費用。
司法部認定答案雷同有標準
司法部辯稱,司法部審批確認孫振國等三名考生國家司法考試成績無效的行爲合法。司法部作爲國家司法考試的組織實施部門,是作出審批確認國家司法考試考生成績無效行爲的合法主體。審批確認孫振國等三人試卷答案雷同、考試成績無效事實清楚、證據確鑿,司法部作出的該具體行政行爲適用法律充分,標準明確,程序合法。
司法部《國家司法考試違紀行爲處理辦法(試行)》第十條規定,“評卷中發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評卷小組確認該應試人員當年考試成績無效:……(三)兩卷以上(含兩卷)答案文字表述、主要錯誤點一致的。”“文字表述、主要錯點一致”即答案雷同。由於國家司法考試的試卷分主觀卷(試卷四,筆答題)和客觀卷(試卷一、二、三,選擇題)兩種,上述規定同時適用於主、客觀卷兩種情況。因此,在司法考試的評卷過程中,根據主、客觀卷的不同特點,對“答案文字表述、主要錯點一致”確定了具體的、可操作性的適用標準。
就主觀卷而言,“答案文字表述、主要錯點一致”是指,兩名以上考生在試卷四的答案中,文字表述高度一致,且在錯誤之處外的文字表述亦高度一致,出現此種情況,即可視爲試卷答案異常,考生答題時存在非正常因素,應認定爲答案雷同。其認定方法主要由評卷專家在人工對比兩份答卷的文字表述一致性後予以確認。
就客觀卷而言,“答案文字表述、主要錯點一致”是指,兩名以上考生在客觀卷的答案中,所選擇並塗寫的答案達到95%以上的高度一致性,並且在此前提下,其錯誤選項亦達到80%以上的“主要錯點一致”性,出現此種情形,即可視爲試卷答案異常,考生答題時存在非正常因素,應認定爲答案雷同。其認定方法主要在對答案進行計算機對比分析後由評卷小組予以分析確認。同時,爲保證標準儘量嚴格,以最大限度地提高認定準確率,最大限度地減少偶然性因素導致的認定差錯率,司法部明確,同一考生須兩卷以上與他人雷同(雷同100%除外),纔可做出雷同試卷的認定和處理。
在評卷過程中,經過計算機評卷系統和人工對比,孫振國、曹立新、武軍的兩張試卷均有雷同情形,符合司法部確定的雷同考生標準。
法院駁回原告訴訟請求
法院認爲,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司法部發布的《司法考試實施辦法》中規定,“國家司法考試由司法部負責實施”,“應試人員有作弊等違紀行爲的,視情節、後果分別給予警告、確認考試成績無效、2年內或終身不得報名參加國家司法考試的處理。具體處理辦法由司法部規定”。參照此規定,司法部作爲國家司法考試的主管部門,有權根據國家司法考試的實際情況,制定有關規定,以保障該項考試順利進行,司法部對國家司法考試過程中發現的違規行爲,具有作出相應行政行爲的職權。
法院認爲,本案中,司法部根據評卷機構認定孫振國、曹立新和武軍三名考生與他人試卷兩卷以上答案主要錯點一致,屬於答案雷同,並依據《司法考試違紀處理辦法》第十條的規定,作出確認其當年考試成績無效的決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原告認爲司法部作出的決定沒有事實根據和法律依據,理由不能成立,對原告要求撤銷該決定的請求不予支持。
法院認爲,原告提出司法部對其作出兩年內不得參加國家司法考試的決定,其提供的證據材料對此不能予以證明,且司法部亦否認對原告作出了上述決定,故該項主張沒有事實根據,法院不予採信,對其撤銷該決定的請求無法支持。原告請求法院判令司法部公佈並確認其2004年國家司法考試各科成績,因無法律依據,理由不能成立。
司法部有關負責人接受採訪時稱處理雷同卷應試人員於法有據
本報北京8月29日訊記者王鬥鬥孫振國、武軍、曹立新和王惠斌等在2004年的司法考試中出現了與他人兩卷以上的雷同現象,司法部有關部門經過認真核實、比對和研究分析後,依照《國家司法考試違紀行爲處理辦法(試行)》最終作出了當年考試成績無效,兩年內不得參加國家司法考試的處理。今天,孫振國等人訴司法部的行政訴訟被法院一審駁回。記者在採訪司法部有關方面負責人時得到的說法是,司法部對孫等的處理決定是於法有據的。
這位負責人說,根據法官法、檢察官法和律師法的規定,同時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司法部聯合制定的《國家司法考試實施辦法(試行)》,也根據司法部制定的《國家司法考試違紀行爲處理辦法(試行)》第十條規定:“評卷中發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評卷小組確認該應試人員當年考試成績無效:……(三)兩卷以上(含兩卷)答案文字表述、主要錯點一致的。有前款第三項規定情形的,應試人員所在的省(區、市)司法行政機關應當給予其兩年內不得參加國家司法考試的處理。”對孫振國、武軍、曹立新和王惠斌等作出處理,正是依據這一規定。在此,我們注意到,爲營造良好的國家考試環境,我國有關國家考試主管部門都有類似的規定,如教育部《國家教育考試違規處理辦法》第七條,人事部《專業技術人員資格考試違紀違規行爲處理規定》第六條、第十一條。
這位負責人很有底氣地稱:“我們的認定標準明確。”他說,依據《國家司法考試違紀行爲處理辦法(試行)》制定了國家司法考試答案雷同具體認定的標準。對國家司法考試答案雷同情形,按主觀卷、客觀捲進行分別認定。主觀卷答案雷同的認定標準是:兩名以上(含兩名)應試人員同一試卷的答案文字表述高度一致,且錯誤之處亦高度一致,包括對答題要點、答案內容、語序、語句、詞語等進行綜合分析認定。客觀卷答案雷同的認定標準是:同一應試人員兩張試卷的答題卡,分別與他人相應兩張試卷答題卡錯誤選項高度一致。
需進一步說明的是,上述主、客觀卷雷同標準的確定,是司法部在長期組織全國律師資格考試(1986年至2000年)和國家司法考試(2002年至2004年)的實踐過程中,並在借鑑了其他考試機構的研究和實踐成果後,經反覆實證和慎重研究後確定的,是客觀的、科學的、公正的。爲了確保公正,避免可能的誤判,司法部特別規定,對雷同試卷的認定,必須是同一名應試人員與他人兩卷以上雷同方能確認。如果一名應試人員的一份答卷與他人雷同可能會有偶然性,但其另一份又再次與他人雷同,如這次處理的應試人員中,就發生了甲的一、三卷與乙的一、三卷雷同,這種現象用偶然性來解釋是很難說得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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