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稅改革歷程
1980年9月1日
第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三次會議通過並公佈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我國的個人所得稅制度至此方始建立。起徵點確定爲800元。
1986年9月
國務院發佈《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收入調節稅暫行條例》,規定對本國公民的個人收入統一徵收個人收入調節稅。
1993年10月31日
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次會議通過了《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的決定》的修正案,規定不分內、外,所有中國居民和有來源於中國所得的非居民,均應依法繳納個人所得稅。
1999年8月30日
第九屆全國人大常務委員會第11次會議通過了《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的決定》,把個稅法第四條第二款“儲蓄存款利息”免徵個人所得稅項目刪去,而開徵了《個人儲蓄存款利息所得稅》。
2002年1月1日
個人所得稅收入實行中央與地方按比例分享。
2005年8月23日
第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七次會議首次審議個人所得稅法修正案草案,個稅起徵標準將提高到1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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