蘭義因涉嫌向畢玉璽行賄142萬餘元被判3年
宣判後,蘭義表示量刑偏重,考慮準備提出上訴
蘭義被戴上手銬
號稱在牌桌上一碰見畢玉璽就輸得精光的北京市宇玥彤製冷設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蘭義,因爲經常以玩牌輸錢的方式行賄畢玉璽,得了個綽號叫“蘭精光”。8月30日上午,蘭義因涉嫌向畢玉璽行賄142萬餘元,被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以單位行賄罪一審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宣判後,蘭義表示量刑偏重,考慮準備提出上訴。
今年50歲的蘭義,曾用名藍毅、藍義,捕前系北京市宇玥彤製冷設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曾任北京藍月工貿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藍月工貿公司)法定代表人、北京瑩玥工貿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瑩玥工貿公司)負責人、北京首路發商貿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首路發公司)負責人。曾因犯貪污罪、投機倒把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七年。
據瞭解,蘭義與畢玉璽關係非同一般,可以說是交往甚密,甚至到了吃喝不分的地步,兩人的交情至少已有十餘年。畢玉璽經常出席蘭義組織的酒局,並把自己的私房錢交給蘭義保管,兩人的親密程度可見一斑。畢玉璽出面幫蘭義承包工程,讓蘭義賺了大筆錢,蘭義爲感謝畢玉璽,亦經常向畢玉璽行賄。蘭義行賄的手段不外乎這麼幾種:玩牌時故意輸錢給畢玉璽,高價收購畢玉璽受賄得到的菸酒等禮品,給畢玉璽存“私房錢”,畢玉璽強行“借錢”不還等。
據一中院查明,被告人蘭義於1997年底至2003年間,爲使其但任法定代表人的藍月工貿公司、擔任負責人的瑩玥工貿公司及首路發公司承攬工程,向時任北京市交通局副局長、首發公司董事長畢玉璽提出請託,在畢玉璽的干預下,使上述不具有施工資質的公司未經工程項目招標投標程序,分別承攬到京沈高速公路、京開高速公路及北京市五環路、六環路工程配套設備、材料的供貨、安裝等業務,並獲取利益。爲表示對畢玉璽的感謝,被告人蘭義於1999年至2004年間,先後多次給予畢玉璽人民幣138萬元、美元5000元以及藤椅兩把、紅珊瑚項鍊1條。上述款、物共計摺合人民幣142.4萬餘元。案發後,尚有贓款人民幣20.8萬餘元未被追繳。
除了向畢玉璽行賄142萬元,蘭義還向北京首發物業管理部原部長康秋生行賄7萬元。
一中院查明,被告人蘭義任原藍月工貿公司法定代表人期間,爲感謝時任首發公司物業管理部部長康秋生,在藍月工貿公司承攬首發公司所屬京沈高速公路生活區修建漁場工程及承包業務中幫助謀取利益,併爲藍月工貿公司在經營中繼續得到康秋生的關照,於2002年至2004年間,先後4次給予康秋生人民幣7萬元。案發後,贓款已被追繳。
一中院認爲,根據我國刑法第三百九十三條的規定,單位行賄罪,是指單位爲了謀取不正當利益而行賄,或者違反國家規定,給予國家工作人員以回扣、手續費,情節嚴重的行爲。蘭義向畢玉璽行賄,是在其任北京藍月工貿有限公司原法定代表人、北京瑩玥工貿有限公司原負責人、北京首路發商貿有限公司原負責人期間,他直接負責上述公司的經營活動。而向畢玉璽行賄的目的,是爲了承攬京沈高速公路、京開高速公路及北京市五環路、六環路工程配套設備、材料的供貨、安裝等業務,從中撈取好處。被告人蘭義身爲公司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爲本單位謀取不正當利益,而給予國家工作人員財物,其行爲已構成單位行賄罪,依法應予懲處。蘭義曾因犯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假釋期滿後五年內再次犯罪,繫累犯,依法應予從重處罰。鑑於其被羈押後,主動向司法機關揭發他人犯罪行爲,經查證屬實,應認定爲立功表現;並能如實供述司法機關尚未掌握的同種罪行,認罪態度較好,依法對其予以從輕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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蘭義其人
外號“蘭精光”。蘭義是一個個體承包商,在賭桌上一碰見畢玉璽就逢賭必輸,人稱蘭精光。蘭義說:“他(畢玉璽)正好搬家,從通州區搬到北京方莊來,他媳婦打電話,說你上我這兒來一趟,搬家剩下菸酒茶葉很多東西,正好拉一車。拉了之後第二天,我給他送了10萬塊錢。”蘭義說,他拉走的一車是畢家搬家時剩下的,他把這一車禮品拉到了自己的公司,卻送了10萬元現金給畢玉璽的老婆。過了一年後,他又從畢玉璽家裏拉走了一些菸酒禮品,又送上了20萬元。畢玉璽“投桃報李”,幫助蘭義拿到了800多萬元的工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