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陽昨審烈士家屬索賠案
職務行爲是否適用民法調整成爲辯論焦點
震驚全國的衡陽“11·3特大火災”事故,造成衡陽市消防支隊20名消防官兵犧牲。17名烈士的家屬劉丹萍等41人集體提起民事訴訟索賠一案,於1日在湖南省衡陽市珠暉區人民法院開庭。雙方就被告方是否有過錯、被告行爲與烈士死亡的關係、索賠數額,以及被告行爲是否構成侵權(即是否造成對原告方的人身損害等),是否適用民法調整等問題展開了激烈爭辯。被告代理人在法庭上稱:犧牲的消防官兵前往火災現場救火系職務行爲,已經得到國家賠償,其家屬不應再向被告索賠。
據審判長潘兵介紹,17名犧牲消防官兵的41名家屬集體起訴永興集團等四被告,索賠死亡賠償金、喪葬費、被撫養人生活費、醫藥費等共計434萬餘元。20名烈士中有1名烈士的家屬並未起訴,另有兩名烈士的家屬已另行起訴並於8月3日一審開庭審理。
庭審於1日8時30分開始,13時30分結束。永興集團有限公司董事長李文革沒有出庭,被告永興集團有限公司及永興物業管理有限公司由代理人到庭,衡州大廈設計人員朱峯、肖偉本人到庭。原告方到庭的有烈士鍾琳琳的妻子劉丹萍等3人及兩名律師。
法院宣佈將擇日宣判。
法庭激辯
房屋質量與官兵犧牲是否有關
國家賠償之後被告是否該擔責
41名原告起訴稱,根據勘察、鑑定,衡州大廈從它的設計、施工、使用管理都存在違法行爲。在設計方面,開發商永興集團公司及李文革,私下僱用朱峯、肖偉設計圖紙,用於報建的圖紙和用於施工的圖紙不一樣。設計員朱峯、肖偉私自攬活,其設計的圖紙存在缺陷,降低了工程質量。
在施工方面,被告永興集團沒有辦理施工許可證,組織沒有資質的民工隊伍施工。永興集團公司工程部部長李永開、施工員魏東衡,在施工中擅自改變施工設計圖和設計要求,沒有嚴格把握施工材料的質量關,違反施工質量檢驗和竣工驗收規定。在使用管理方面,永興物業公司明知該大廈未通過驗收即投入使用,消防管理混亂,既沒有制定防火安全制度,也沒有對員工進行消防培訓,尤其是消防器材的配置不符合規範要求,違反了消防法、倉庫防火安全管理規定。
在經過證據交換後,庭審迅速集中在3個焦點上:被告對消防官兵的犧牲有無責任、消防官兵的死亡與被告有無直接因果關係、原告應不應得到被告賠償。
原告代理人認爲,永興集團私下僱請設計員、降低工程質量,使衡州大廈存在嚴重的工程質量隱患,應對事故的發生承擔直接責任。同時,永興物業公司違法改變消防設計,並將建築物底層改做倉庫使用,佔用防火間距,是事故發生的直接原因,也應承擔直接責任。因此,在救火犧牲這一事件中,存在兩個方面法律關係,一是消防行政關係,屬於職務行爲,國家已經對此進行了撫卹;另一個是民事責任關係,房子的質量與官兵的犧牲有直接關係,所以,四被告構成共同侵權,應承擔連帶責任。
被告方認爲,衡州大廈在倒塌之前經受了5個小時的大火,是正常使用的。消防官兵趕往現場救援是職務行爲,國家已經對烈士家屬進行了撫卹,保險賠償也已到位,因此不應當再向被告索賠434萬餘元。
原告代理人湖南國風德賽律師事務所雷鑫律師提出如下訴訟請求:一、賠償鍾琳琳等17位烈士的死亡賠償金2929943.2元;二、賠償鍾琳琳等17位烈士的喪葬費97435.5元;三、賠償鍾坤廷等被扶養人生活費1308070.43元;四、賠償鍾孝利等六人醫藥費5925.7元。上述四項費用共計4341374.83元;五、相關被告相互承擔連帶責任。
專家說法
消防官兵救火是職務行爲
國家更應該承擔撫卹責任
“消防官兵爲救火而光榮犧牲,他們的行爲是英勇的,犧牲精神值得肯定。”中國人民大學教授楊立新說,“消防官兵救火是一種職務行爲,由此造成消防官兵人身傷害或者犧牲的,應當由國家承擔責任,由國家發放撫卹金進行補償、授予烈士等光榮稱號,享受應當享受的待遇。”
楊立新告訴記者,消防官兵屬於國家現役軍人,他們的救火行爲是履行軍人職責,是國家行爲,不屬於民事行爲。因爲,不是失火者與消防部隊在失火之後簽訂協議,確定了權利義務後,才按照協議履行救火義務的,而是消防部隊接到火警,必須立即出火警,依照自己的職責撲滅火災,保護人民的生命財產安全。
那麼火災的責任者或者失火的事主應該在什麼情況下對烈士家屬進行賠償呢?
楊立新說,假如是火災的事主故意設套,引誘消防員進入危險區域,加害消防員,則這種行爲是故意的侵權行爲,當然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只要事主不是故意所爲,就不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好比游泳館裏的救生員,不能因爲救生員去救落水的人而導致死亡就向落水者要求賠償,因爲救人是他的職責。
針對衡陽大火烈士犧牲的具體案例,楊立新認爲,發生火災的建築物具有建築缺陷,並且是因爲建築缺陷造成坍塌,進而造成消防隊員傷亡,如果這是造成消防官兵死亡的直接原因,那麼烈士家屬是可以請求直接原因的責任人承擔侵權責任。但不能以因緊急避險造成損害爲由,要求造成險情的人員承擔民事責任。
因爲消防隊員實施職務行爲不屬於緊急避險,也就無法適用緊急避險的規定。如果是普通人進入火場救火受害,造成危險的責任人或者受益人應當承擔必要的補償責任。
新聞背景
2003年11月3日,衡陽一棟八層商住樓發生重大火災,衡陽市消防支隊接到火災報警,3分鐘後20名官兵和兩輛消防車到達火災現場。當時火勢燃燒迅猛,無法控制,商住樓上400多名羣衆的生命受到嚴重威脅。消防指揮中心又緊急派出200多人趕赴火場。8時30分左右,全部居民安全撤出,火勢基本得到控制。正在此時,現場部分樓房突然倒塌,將正在滅火的幾十名消防官兵埋壓在廢墟中。20名消防官兵遇難,包括4名新聞記者在內的16人受傷。
2003年12月22日,衡陽“11·3”特大火災坍塌事故原因調查取得進展,聯合調查組初步認定,導致衡州大廈坍塌的根本原因是大火燃燒時,在衡州大廈西部偏北的5根柱子損毀比較嚴重,這5根柱子承載能力下降,在重載的壓力下倒塌,繼而引起衡州大廈3000多平方米建築的坍塌。
12月21日,經湖南省衡陽市人民檢察院批准,衡陽“11·3”特大火災坍塌事故犯罪嫌疑人、坍塌的衡州大廈開發商永興集團有限公司董事長李文革被當地警方逮捕。20日,這起事故的另外兩名犯罪嫌疑人———永興集團公司工程部部長李永開和負責衡州大廈工程建設的魏東衡也已經被警方逮捕。
相關鏈接
2004年10月26日至28日,珠暉區人民法院一審開庭審理衡陽“11·3特大火災”刑事案。永興集團有限公司董事長李文革等6名被告人受審。2005年4月1日,珠暉區人民法院對此案進行一審宣判:以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判處被告人李文革有期徒刑1年6個月,並處罰金20萬元;其餘被告魏東衡、李永開、朱峯、肖偉、沈黎明也分別被判相應刑罰。由於被告人沒有上訴,該判決爲生效判決。由於刑期只有1年6個月,而李文革是在2003年12月21日被逮捕的,目前,李已刑滿釋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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