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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1日下午2點,湖南省衡陽市珠暉區人民法院對造成20名消防官兵犧牲的衡陽“11·3”特大火災坍塌案進行一審宣判:以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判處被告人李文革有期徒刑1年6個月,並處罰金20萬元;判處被告人魏東衡有期徒刑3年,並處罰金5萬元;判處被告人李永開有期徒刑2年,並處罰金5萬元;判處被告人朱峯、肖偉有期徒刑各1年,並各處罰金3萬元。以重大責任事故罪判處被告人沈黎明有期徒刑3年。
湖南衡陽“11·3”特大火災坍塌案一審已經持續了半年的時間,上次一審開庭是在2004年10月26日至28日。4月1日上午的庭審中,控辯雙方主要圍繞公訴人提交的新證據——國務院聯合調查組關於衡陽大火的調查報告展開法庭辯論。記者清晨進入審判庭看到,能容納200餘人的旁聽席座無虛席。檢察機關在法庭上宣讀了國務院聯合調查組調查報告的摘要。這份調查報告列舉了李文革等6人在衡州大廈設計、施工、建設、驗收、物業管理中的違法、違規行爲,分析了火災坍塌事故的直接原因和間接原因。
衡陽大火案件中的關鍵人物、坍塌的衡州大廈開發商、衡陽市永興集團有限公司董事長李文革等6名被告隨即進行了質證和異議。法庭辯論中,辯護律師和公訴人爭鋒的焦點主要圍繞以下三點:一是調查報告的性質。國務院聯合調查組的這份調查報告是有關行政職能部門的行政報告,能否作爲司法鑑定,成爲法庭證據?二是工程質量究竟負多少責任。調查報告指出,在火災中,衡州大廈的工程質量加快了大樓的坍塌,那麼因爲工程質量造成的“大樓加快坍塌”,究竟加快了多少時間,該負多少責任?三是衡州大廈的耐火時限如何確認。調查報告稱,2003年11月3日凌晨5時左右發現冒出濃煙,但是起火是什麼時候、失火原因又是什麼、大火的持續時間是多久仍然不清楚。
法院審理認爲,被告人李文革作爲衡州大廈建設單位永興公司的負責人,在衡州大廈報建及施工過程中存在一系列違規行爲,對降低工程質量標準的房屋加層行爲予以准許、對使用不合格水泥澆注的大梁予以保留,沒有盡到對工程質量的監督管理之責,對其事故的發生也應承擔直接責任。
被告人魏東衡作爲永興公司聘請的施工員,未按國家設計規範和要求認真負責工程設計的現場施工,監督工程質量,做好施工隱蔽工程的記錄,妥善處理好設計變更。被告人李永開作爲永興公司的工程部部長,負責工程建築質量和現場管理工作,未按國家設計規範和要求組織施工並加強工程質量管理,把好工程質量關,以致衡州大廈出現諸多降低工程質量標準的行爲,被告人魏東衡、李永開對本案事故的發生負有直接責任。
被告人朱峯作爲衡陽市建築設計研究院的設計人員,違反相關法規,私自接受被告人李文革的委託,以其他設計單位的名義承攬衡州大廈的設計業務,並組織肖偉等人爲衡州大廈設計圖紙,其作爲組織者,應對衡州大廈的圖紙設計工作負責。
被告人肖偉私自接受設計業務,其設計的結構圖在芯柱及牆體拉結筋設置等方面存在有設計圖不詳、表達不清的欠缺,底層框架部分樓面採用預應力空心板,降低了工程質量標準。被告人朱峯、肖偉亦應對事故的發生承擔直接責任。
被告人魏東衡、李永開、李文革、朱峯、肖偉等人作爲衡州大廈建設、施工、設計單位的直接責任人員,違反國家有關規定,降低工程質量標準,加快了衡州大廈在大火作用下的坍塌,導致20名消防官兵死亡及其他人員財產損失,其行爲均已構成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其中被告人魏東衡、李永開作爲負責施工專門工程技術人員,不依設計要求和施工規範組織施工,沒有履行專門技術人員的特定職責,辜負社會公衆對他們的信賴,應當承擔更大的責任。被告人李文革作爲永興公司的投資人,通過衡州大廈項目的開發牟取利益,而且該大廈在設計、施工、監理過程中存在的違規操作事實都由於其牟取最大利益的動機,與其他被告人相比,理應依法對其給予較重的經濟制裁。
被告人沈黎明是永興物業管理公司的經理,對衡州大廈一樓倉庫行使管理責任,但卻沒有按照相關的法律法規對衡州大廈的一樓倉庫進行管理,違反消防管理制度,以致火災事故在倉庫內發生,釀成樓房坍塌、人員傷亡的嚴重後果,被告人沈黎明的行爲已構成重大責任事故罪。一審宣判後,6名被告均對判決表示異議,李永開認爲“量罪過重”,當場表示將要上訴,其他5名被告則表示將與律師商量後,再確定是否上訴。
儘管湖南衡陽“11·3”特大火災坍塌事故至今已將近1年半的時間,但是這起特大火災坍塌事故的失火原因、失火責任人仍然沒有查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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