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員法中凸現出很多新亮點,而五十四條的規定,都引了社會的廣泛關注。這一條在規定公務員對上級的決定和命令具有服從與執行的義務的同時,添加了對上級的錯誤命令有抗辯權和抗拒權。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國家法室副主任許安標介紹了這條法規的立法本意。
許安標說,在常委會審議的公務員法草案關於公務員的紀律中曾規定,公務員不得“對抗上級決定和命令”。在審議和徵求意見過程中,一些常委委員和其他同志提出,這一規定過於絕對化,如果上級的決定或者命令是違法的、損害老百姓的利益,公務員仍然必須服從,不符合國家機關的宗旨,也違背依法治國的要求。正是考慮到這一點,後來在草案修改過程中,將這一規定改爲“不得對抗上級依法作出的決定和命令”,在決定命令之前增加了“依法作出”的限定,即公務員執行與服從的是合法的決定命令,換句話說,公務員可以不執行違法的決定和命令,目的是要在公務員服從決定命令與抗拒違法決定命令之間尋找到一個結合點。
許安標介紹,上級的決定和命令是否違法,是一個十分複雜的問題,五十四條作出進一步的規定:“公務員執行公務時,認爲上級的決定或者命令有錯誤的,可以向上級提出改正或者撤銷該決定或者命令的意見;上級不改變該決定或者命令,或者要求立即執行的,公務員應當執行該決定或者命令。執行的後果由上級負責,公務員不承擔責任。但是,公務員執行明顯違法的決定或者命令的,應當依法承擔相應的責任”。許安標介紹了這裏包含的幾層含義:
一是認爲上級的決定或者命令有錯誤,可以向上級提出意見和建議,也就是享有抗辯權。凡是上級的決定或者命令超越權限範圍、認定事實不實、解釋與適用法律錯誤、程序違法、行政裁量權的行使不合理或者不適當等,都屬於錯誤的範圍。
二是上級不改變決定或者命令,或者要求立即執行的,公務員應當執行該決定或者命令。這裏有兩種情況:一種情況是如果公務員提出的不同意見沒有被上級採納,公務員應當執行該決定或者命令。另一種情況是上級下達的決定命令具有很強的時效性,下達時即要求立即執行,此時公務員對決定命令有意見,只能是邊執行邊反映意見,不能停止執行等待上級的反饋,否則會貽誤時機。在上述兩種情況下,執行的公務員可以免責,後果由上級承擔責任。
三是對於明顯違法的決定命令,享有拒絕執行權。對此可以從兩個方面來判斷:一是上級的決定或者命令將導致刑事犯罪,二是上級的決定或者命令嚴重違反從業規則。
四是執行明顯違法的決定或者命令,要承擔相應的責任。對於明顯違法的決定命令,公務員沒有加以抵制,而是盲目執行,這時不得以執行命令爲由而免責,而是要依法承擔相應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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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第五十四條公務員執行公務時,認爲上級的決定或者命令有錯誤的,可以向上級提出改正或者撤銷該決定或者命令的意見;上級不改變該決定或者命令,或者要求立即執行的,公務員應當執行該決定或者命令,執行的後果由上級負責,公務員不承擔責任;但是,公務員執行明顯違法的決定或者命令的,應當依法承擔相應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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