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在發展,時代在進步。自從“男女平等”的口號出來後,女人楚楚可人、唯唯諾諾的形象不再是那“一低頭的溫柔”。古代男人有着“忽聞河東獅子吼,拄杖落地心茫然”的自嘲。現在的“野蠻女友”又意外地打碎了男人夢中情人的標準。
伴隨着女性地位的扶搖直上,卻有越來越多的男性遭到女性的性騷擾和侵犯,但是更多的卻是法律對於保護男性的無奈和尷尬。
從逐漸增多的女性猥褻、性騷擾、性侵犯、“誘姦”甚至“輪姦”男性的個案來看,受害男性“訴求無門”,施害女性“逍遙法外”,我國亟需打破法律真空,填補其法律缺陷。
男性遭遇性侵犯十大法律問題
假若男性被女性“強姦”,法律上無法保障男性的性權利,一旦發生後,其可能衍生出的一些法律問題同樣難以解決。記者蒐集衆多案例列出十大法律問題,觸碰法律的“空白”地帶。
帶着諸多疑問,記者專訪了中國政法大學的性法學專家吳宗憲教授。對於衆多問題,吳教授表示有一部分法律可以進行解釋處理,還有一部分的確處於法律真空地帶。
一、女性強行與男性發生性關係,男性如何訴諸法律?
吳宗憲解答:《刑法》中的強姦罪指出的受害人是婦女,顯然男性受到女性“性侵犯”後,不能以“強姦罪”懲罰女性,這是法律空白。刑法上無法懲罰實施“強姦”的女性,無法立案。
二、女性強行與男性發生性關係,懷孕後孩子撫養權誰來承擔?
吳宗憲解答:“撫養權”應該和“女性性侵犯男性”分開談。不管當初情形如何,男女雙方都要盡到撫養義務。假若女性強迫男性發生性關係,應該多承擔責任,同樣應該追究其“強迫”的責任。
三、女性強行與男性發生性關係,造成男性身體損害,誰來負責?
吳宗憲解答:可以按“故意傷害罪”處理。
四、女性強行與男性發生性關係,造成女性身體損害,誰來負責?
吳宗憲解答:這屬於其行爲的自然結果,責任由女性自己來負。
五、女性強行與男性發生性關係,被傳染性病,責任誰負?
吳宗憲解答:屬於行爲的自然結果,由自己負責。
六、未成年女性引誘男性發生性關係,造成男性犯“強姦罪”,女性是否承擔責任?
吳宗憲解答:如果男性不追究其責任,一般不會認爲女性是犯罪。由於女性是未成年少女,所以不構成犯罪。
七、成年女性引誘未成年男性發生性關係,影響男性成長的心理和生理,女性是否犯罪?
吳宗憲解答:目前存在法律空白,女性不構成犯罪,難以追究責任。但是男性可以“人身損害賠償”提起民事賠償。在國際上,引入避害人、受害人和解賠償制。
八、女性性騷擾男性,法律如何界定?
吳宗憲解答:目前《婦女權益保障法》已經修改,裏面有條文禁止男性對女性的性騷擾,但是女性對男性的性騷擾卻沒有明文規定。可以考慮將女性對男性的性騷擾提到立法日程。
九、家庭中妻子違背了丈夫意願,強行與丈夫發生性關係,是否可算“婚內強姦”?
吳宗憲解答:婚內強姦,屬於“犯罪學”概念,不屬於“法律”概念。如果丈夫“婚內強姦”妻子,在“犯罪學”上屬於犯罪,但在法律上沒有這個罪名,只是可作爲法官“酌情量刑”的情節。反之,刑法無法約束妻子“婚內強姦”丈夫。
十、男性遭女性施暴,防衛過程中誤傷女性,是“防衛過當”還是“過失傷人”?女性何責?
吳宗憲解答:應屬防衛過當。如果造成傷害嚴重,應該是過失傷人。男性可以追究女性的民事責任,也可以要求經濟賠償。
另外,有學者提出了不同看法,他們認爲,強姦罪的實行行爲有廣義與狹義之分,廣義的實行行爲包括強制行爲和姦淫行爲,而狹義的實行行爲僅限於姦淫行爲。對於強姦罪而言,只有姦淫行爲纔是核心行爲,纔是真正意義上的實行行爲,所以婦女僅強制而沒有姦淫的行爲不屬於真正意義的實行行爲,婦女不能成爲強姦罪的實行犯。
法學專家:保護男性性權利的法律缺位
吳宗憲:法律面前男女“平等保護”
提到男性性權利問題,在“性法學”方面頗有建樹的吳教授一直反覆地強調“平等保護”,他告訴記者在以前的特殊年代,由於社會價值觀不同,普遍存在“男尊女卑”,對女性保護是非常必要的。而近些年,女性地位普遍提高,侵犯男性現象逐漸增多。
“這是個極大的法律空白。在理想情況下,男女應同等保護。”吳教授說,“《刑法》中的強姦罪指出的受害人是婦女,但是社會發展到現在這種情況,應該給予‘男性性權利’關注。在犯罪中,應不分‘男女’規定。”
吳教授介紹到,中國社會對男性的法律保護,比國外晚了幾十年。以前由於時代的不同,對女性採取了特殊保護。
現在隨着女權主義的發展,女性地位上升,立法應該考慮“平等保護”,不應側重某一個性別。最重要的是要修改與男性性權利有關的多種法律。
方強:女性施暴具備“強姦”男性的行爲要件
中國性學會法學專業委員會主任、陝西省性學會會長方強教授遠在西安,在電話裏向記者娓娓道出了自己的看法。他介紹了性法學的最高準則:以法律保障、規範和調整人們的性行爲。維護人們平等享有性行爲的權利和自由,以及在此基礎上建立起來的性關係。
同時,使這種權利、自由和關係有利於和服務於社會生產力的發展、社會的進步和人類的文明幸福,這應該是一切有關性法律的最根本指導思想和立法精神。
“女性性侵犯男性,我國法律不完善,存在缺位。”方教授說,“女性一直是弱勢羣體,隨着女權主義的發展和女性弱勢地位在具體個人間的轉換,性侵犯案件的受害者就不再侷限於女性,男性也可成爲受害者。”
方教授介紹,在以前科學技術和醫學不發達的情況下,男女性關係的發生必須是男性有意識的主動行爲,但是,現代科學技術和醫學的發達已使原來不可能發生的情形變得可能,例如通過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脅強迫男性使用致幻藥物、男性功能藥物(如偉哥之類),已足以使疲軟的男性性器脫離其意志而“堅硬”,女子便可在違背男人意志的情況下實施自己所需要的性行爲,從而具備侵犯男性的強姦行爲所應有的構成要件。
同時利用職權和利益,例如利用揭發隱私、調換較差工作、經濟制裁等進行脅迫而迫使男性違心地與之完成性行爲。男性也可能成爲遭受來自女性的性騷擾對象,男性遭受性侵害的案例逐漸增加。
我國刑法中強姦罪的客體是婦女選擇性伴侶的權利。婦女享有選擇性伴侶的權利,男性同樣應當享有選擇性伴侶的權利。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在對男性性權利的保護方面存在明顯甚至可以說是重大缺陷。根據現實的實際情況,建議應該對刑法進行一定的修改和補充,以保障男性與女性享有同樣的性自由權利不受侵犯。”
專家分析心理動因
河南省性健康促進會何峯副會長:
女性對男性“性侵害”,原因有四種:病態的需要(如性亢奮);女性自身貪圖淫樂;基於某種原因報復男性;女性幫助男性報復男性。
男性解放沙龍的創辦人方剛:
在男權爲主的社會中,男性對女性的暴力無疑是佔主流的,在談男性受暴時,千萬不要忽視了這個主流。如果我們認同暴力是一種權力關係,就會認同,它在理論上可能存在於任何權力不平等的情景中。在局部,在個體間,女性的權力也有可能大於男性,那麼女性對男性實施“性侵害”也就可能存在。
中國性學會會長徐天民:
在男權爲主的社會中,女性更渴望平等,少數女性自我保護的心理過重,急於擺脫“男權”的控制,拋棄傳統意義上女性須“守身如玉”的觀念,道德天平傾斜。有的女性甚至會走向極端,會強行和男性發生性行爲。
性心理學家儲兆瑞:
女性對男性實施“性侵害”給男性所造成的心靈上的創傷,會給其以後的生活留下陰影,男性會覺得屈辱,會有逆反報復的想法。有的甚至會對以後的性生活產生恐懼,如果在女性對男性實施“性侵害”的過程中,男性出現性器官的挫傷,男性的心理負擔則會更大。
專家呼籲,男性受到“性侵害”,男性要像女性維護自己的權利一樣,通過正常的渠道獲得幫助。男性性侵害是個現實問題,社會與法律都不該忽視。如何保護男性性權益,以及如何加強對因受到“性侵害”產生性心理疾病的男性進行治療,將會是未來被關注及進一步研究的大課題。女性五大性侵犯手段
很多人認爲,由於男女生理上的差異,女性不大可能“強姦”男性。但是隨着科技的發展和藥物的開發研究,女性利用一些手段已經可以使男性性器官脫離男性的主觀意志而勃起,女性也可藉此在違背男性意願的情況下對其進行“性侵犯”。拋開藥物方面不提,女性同樣也存在對男性“性侵犯”的可能,比如利用職權的威逼利誘或者以身體色誘都可以發生“誘姦” 。
手段一:致幻藥物服用致幻藥物可使人產生一種恍恍惚惚的幻覺。女性借用致幻藥物可以使男性輕易被自己掌握,擁有實施“性侵犯”的可能。
手段二:男性功能藥物利用壯陽藥物,女性也可以達到“性侵犯”的目的。
手段三:酒精刺激對於某些男性,飲酒也會達到和男性功能藥物同樣的成效。故,有的女性會採用讓男性喝酒,以達到與之進行性行爲的目的。
手段四:色誘女性爲了“性侵犯”男性,往往利用這種手段,利用自己身體和其接觸,用手撫摸而使男性興奮等方式激起男性的性慾,來達到自己的目的。
手段五:利用職權關係威逼利誘有的女性利用手中的職權,脅迫男性與其發生性關係。比如,女上司以辭退工作、升遷等爲由性騷擾男下屬;女教師以輔導功課、允諾錄取等方式“性侵犯”男學生;女醫生以看病爲由猥褻男病人等等。
“八大事件”回放事件一:
湖南一13歲男孩被其嬸嬸逼迫發生性關係達半年之久,身心受到嚴重影響。一天,正在玩耍的13歲少年吳某被其35歲的嬸嬸宋某叫住,宋某讓吳某幫她看家,吳某同意。
當晚,在宋某的逼迫和利誘下,吳某被迫和其發生了性關係。此後,宋某更是得寸進尺,以威脅等手段對吳某頻頻“性侵犯”。男孩的性格開始變得抑鬱、暴躁,並對周圍的人有恐懼心理。後來,吳某想逃離這種關係,但是宋某以將性關係“公之於衆”嚇唬吳某。受到傷害的吳某沒有辦法,最後,走上了輟學的道路。
事件二:
近日,一哈爾濱男學生以其女教師“強姦”自己報案,但是派出所工作人員以無法立案爲由予以拒絕。哈爾濱市某中學的張某身高1.8米,是校內的體育特長生。由於自身相貌英俊和體格健美,張某儼然是學校的“明星”,但是這顆“校園明星”竟被一名年輕女教師“誘姦”,並很快淪爲她的“性奴”,身心備受摧殘。
2004年6月13日中午,剛走出教室的張某被一個黎姓的女教師叫住,並被帶到黎某上課的教室,在黎某的引誘下,張某被迫與其發生了性關係,事後,黎某還威脅張某不要說出去。此後,黎某更加猖狂,長期“性控制”張某。致使張某學習成績嚴重下滑,並且身心俱損。張某家人諮詢律師,律師稱沒有相關法律制裁黎某對張某的“性侵犯”。
事件三:
日前,在雲南昆明發生了一件“稀罕事”。男青年王某屢屢遭到丈母孃的“性侵犯”,最後忍無可忍,向有關執法部門求助,卻遭遇到了無法可依的尷尬,王某下決心控告丈母孃“強姦”自己時,不但沒有得到法律的保護,反而被弄得“裏外不是人”。
事件四:
前不久,江蘇蘇北連雲港某建工學院,一男生半夜起牀上廁所,被四名女性強姦,陰莖軟組織挫傷。事後此男在醫院治療時對他的同學說,這四個女性可能不是同校的同學,很有可能是校外的“混混”。他的陰莖及其他部位的軟組織挫傷是四個女性對他施暴的過程中硬拉、硬壓所致。
事件五:
近日,記者頻頻接到一位章姓男子的電話,稱自己身心已處在崩潰的邊緣,他語氣低沉猶豫,講述自己是在中關村一家IT公司工作,由於是部門經理,平時壓力大,同時應酬也多。
而家中的妻子並不理解丈夫,認爲自己受到了冷落,經常是同他大吵大鬧,上牀睡覺時妻子想與丈夫盡夫妻之道,而他只想入睡,妻子不允,妻子將他兩手反綁,強行爲之。他自覺受到很大屈辱,爲此他想離婚。
事件六:
北京市紅楓婦女心理諮詢服務中心是一家以婦女心理諮詢熱線服務爲主的機構,工作人員談到女性對男性進行虐待的問題,印象深刻的是有位男子,經常撥打熱線,講其被一位年長女人包養,女人對其辱罵,毆打,甚至性虐待的情景。
事件七:
某機關內的申風(化名)擁有着名牌大學的學歷,自是雄心勃勃,從踏進單位第一天起,上司柳霞(化名)就對他表達了格外關照。她還說如果聽她的她會提他當科長。
他起初有過猶豫,但是在前途面前妥協了。在一個辦公室的角落裏她不顧申風的抗拒,軟硬兼施“強暴”了他。後柳霞希望他隨叫隨到,在臥室裏,上司強行綁了他,開始用皮鞭抽打,並用滾燙的蠟油滴在其私處。他痛得失去了知覺,男性本能的自尊驅使他掙脫桎梏。
他在給記者的來信的結尾處這樣寫道:“我想告她,可是不知道怎樣說給別人聽。我想死,又不甘心。幾天前心愛的女朋友也走了,我想我現在是對女人充滿恐懼,可是誰又能告訴我該怎麼辦?”
事件八:
2005年8月29日有消息稱,臺灣26歲、80公斤“胖妞”陳嘉珣,因涉嫌“性侵犯”未滿14歲僅40多公斤的少男,一審以猥褻罪判刑7個月。但高院認定新竹地方法院新修正的性交定義已包含女對男的狀況,因此改以對未滿14歲男子性交罪,重判她徒刑三年。
國外鏈接
案例
2005年4月28日的英國衛報報道,挪威首次出現女人強姦男人的案例。
卑爾根地區法院一名23歲的婦女因爲強姦一名男子罪名成立被判入獄9個月。並向這名男受害人支付4萬克朗(3 340英鎊)賠償金。
2004年1月,31歲的男受害人和女強姦犯以及他的男朋友合租一處住宅。有天晚上,這名男受害人躺在沙發上睡着了,後來他從睡夢中驚醒發現自己的女室友正在對他進行口交。一開始,這名女子矢口否認這一說法,後來雖然承認自己實施了口交行爲,但她一口咬定那是在雙方自願的情況下進行的。這名女子的行爲給該受害人帶來了巨大心理傷害,導致他出現失眠狀況,對性行爲失去了興趣,更爲嚴重的是,這件事讓他失去了對人基本的信任。
2004年4月3日,南非東北部姆普馬蘭加省發生了一件匪夷所思的強姦案:一名年僅22歲的小夥子在赴女友玫瑰之約的路上,竟然被4名開着豪華寶馬房車的美女綁架,在郊區一個荒無人煙的墓地遭到慘無人道的“輪姦”。瘋狂的發泄之後,這4個號稱“紅粉幫”的女淫魔竟然不知廉恥地對這名受害男子說:“歡迎來到艾滋世界!”
澳洲昆士蘭省一名女子被控以強姦罪,成爲澳洲司法史上首宗女性強姦男性的案例。檢察官韋斯頓表示,24歲的受害人是在非自願的情況下,與20歲的被告德維絲髮生性行爲。案件發生在1998年8月,當時受害人在昆士蘭省東南部一幢房子參加派對至通宵達旦,其間他被德維絲與另外兩名男子用槍指嚇,遭脫光衣服和綁在走廊的欄杆上,跟着德維絲便將他“污辱”。三人同樣被控以強姦罪,如果罪名成立的話,最高刑罰可被判終身監禁。
立法
據方強教授介紹,世界上已有很多國家保護男性性權利。
美國部分州法律認爲“強姦”是侵犯人身的犯罪。在男性雞姦男性,男性強迫男性口淫,女性強迫男性性交等情況下,男性都可以成爲強姦犯罪的受害人。
俄羅斯刑法典中規定:“強姦罪的被害人不僅包括女性也包括男性。”
網友熱評
網友“情靈”:對於女性“性侵犯”男性致男性受傷,符合故意傷害罪的犯罪構成要件,應該以故意傷害罪論處,雖然也符合強姦罪的構成,但因爲我國法律在對女性對男性實施“性強暴”如何定罪量刑未做規定,根據法無明文規定不爲罪,只能判故意傷害罪。
網友“高宏偉”:女上司威逼、利誘強姦男下屬也屢見報端。男性是否有性的保護權利,1997年之刑法爲何沒有制訂男性的性保護,從1996年考律師資格我就一直在考慮這個問題。
網友“xiezhengmin”:我國刑法規定的強姦罪只是針對男性強姦女性的犯罪,女性“強暴”男性尚未規定爲犯罪,故不應構成犯罪,該施暴女子不構成犯罪,但是應當承擔民事責任和接受治安處罰。
網友“桃桃”:說實話也許因爲我是女人,我不能理解男人怎麼會被女人強姦?這怎麼可能呢?男女的生理條件決定了強姦罪的主體只能是男性,我覺得應該如此。
網友“殳俏”:一個女孩給我寫信哭訴,她的男朋友和她戀愛進展得很好,但是最近卻被家裏拉回去結婚了。原因是,男孩子家裏隔壁的姐姐一直暗戀他很久,但是知道他有感情很好的女友,所以只好在他回家的時候利用某個機會把他灌醉,綁在椅子上,強行發生了關係,而整件事那個男的一點沒有知覺。現在這個女的懷孕九個月了,去向男方家裏坦白,於是男方家長就要把兒子拉回去結婚。因爲他們認爲,無論這個鄰居女人做得有多離譜,她都是他孩子的母親。聽上去是不是很離奇?我不知道中國是不是有關於女性強暴男性的法律規定。
網友“貝小戎”:據中國政法大學畢業生說,按照我國現行法律,女人不能作爲強姦案的主體,最多隻能做強姦案的幫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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