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女子兩年前被丈夫砍成重傷,丈夫隨後被依法判處無期徒刑,後該女子與丈夫離婚。時隔近兩年,該女子今年5月提起民事訴訟向前夫索賠。6日上午,天津市和平區人民法院經審理,一審駁回了該女子的訴訟請求,理由是其訴請已經超過訴訟時效。
在這起民事訴訟中,原告李某和被告劉某原是夫妻,二人婚後常發生矛盾。2003年9月,二人再次因故發生爭執,丈夫劉某竟殘忍地將妻子李某砍成重傷。李某當日住院治療至同年10月份,隨後仍繼續接受治療。根據李某當庭提供的治療單據,李某最後一次治療時間爲2003年11月18日。
2004年3月,砍傷妻子的劉某被法院依法判處無期徒刑。同年8月,李某起訴要求離婚。2005年4月,法院判決二人離婚。5月份,李某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以劉某對其造成人身傷害,要求劉某賠償醫療費、誤工費、陪伴費、交通費及精神損失費等共計2.25萬元。
庭審中,被告劉某承認將李某砍傷的事實,但提出李某主張賠償損失的要求已經超過一年的“訴訟期限”,所以不同意賠償。對此,李某表示,因爲當時傷情治療尚未終結,所以沒有起訴,但劉某對她造成的人身傷害是事實,所以堅持認爲劉某應予賠償。
法院經審理認爲,李某於2003年9月被砍傷後,確曾在醫院治療,但沒有對劉某提起民事賠償訴訟,至2005年5月方纔起訴索賠,其時已經超過訴訟時效,並且,原告李某又不能提供證據證明自己曾向劉某要求過賠償,因此不存在訴訟時效中斷的法定事由。所以,李某要求劉某人身損害賠償已經超過法律規定的訴訟時效,據此,法院一審駁回了原告李某的訴請。
承辦此案的法官介紹說,依照《民法通則》第136條第1款第1項的規定,身體受到傷害要求賠償的,訴訟時效期間爲1年。雖然原告李某的不幸遭遇令人同情,但由於她提起賠償訴訟超過了法定的訴訟時效期間,且無訴訟時效期間中斷的法定事由,所以法院只能依法駁回其訴請。藉此法官提醒公民,在維護自身合法民事權益的過程中,一定要增強時效意識。
法律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135條: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爲二年,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136條:下列的訴訟時效期間爲一年:
(一)身體受到傷害要求賠償的;
(二)出售質量不合格的商品未聲明的;
(三)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
(四)寄存財物被丟失或者損毀的。
第137條:訴訟時效期間從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時起計算。但是,從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有特殊情況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長訴訟時效期間。
第138條:超過訴訟時效期間,當事人自願履行的,不受訴訟時效限制。
第139條:在訴訟時效期間的最後六個月內,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礙不能行使請求權的,訴訟時效中止。從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訴訟時效期間繼續計算。
第140條:訴訟時效因提起訴訟、當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義務而中斷。從中斷時起,訴訟時效期間重新計算。
第141條:法律對訴訟時效另有規定的,依照法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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