千呼萬喚的《考試法》草案日前完稿,目前已經交至國務院法制辦審查,並將報至全國人大等待最終審議。昨天,記者就《考試法》的內容、法律責任獨家專訪了草案的課題組成員。
●適用範圍 只包括由國家教育部門組織的教育類考試
目前我國正在起草制定的《考試法》的適用範圍只包括由國家教育部門組織的教育類考試,例如高考、研究生入學考試、大學英語等級考試、自考、成人高考等。其他部門和其他社會機構組織考試,如司法考試、會計師資格考試、託福、雅思等不包括在內,學校自己組織的種種考試也不在適用範圍內。
●草案不僅規範了考試過程,而且對於涉及考試的每個環節都從法律上管理
規範出題老師遴選條件
據瞭解,《國家教育考試法》草案(以下簡稱草案)有200多條法條,基本框架包括總則;教育考試法的調整範圍;考試方法和成績認定等內容;涉及考試大綱,命題組織、命題人員的資格、命題的方式、考試的方式等問題;試題管理等問題;考試成績評定與考試信息管理;考試安全保密與監督;法律責任等。
據草案課題組核心成員透露,草案不僅規範了考試過程,而且對於涉及考試的每一個環節,包括出題、考試的組織管理、考場設置、閱卷、成績的使用、錄取等諸多環節,都從法律上來管理。“主要是爲了維護考試本身的公平公正,規範主考和考生各自的責權利。”
比如,“如何選派出題老師,以前只是依靠考試組織部門的協議,而在《考試法》出臺之後就要依法執行。”草案課題組成員說,我們規定詳細的出題老師的遴選條件,這些條件已經寫進了法條。”
考場設置失誤要擔責任
除了依法選擇出題老師,考場的設置、監考人員的選擇、試卷的印刷、運輸等都將“有法可依”。草案課題組成員說,剛剛完成的草案配有非常詳細的司法解釋。
“如果考場沒有配備必備的醫療設施或沒有必要的交通疏導,如果出了事故,相關人員就要承擔法律責任。因爲這屬於考試組織管理方面的內容,屬於《考試法》的範疇。”
此外,分數的利用也寫進了草案。所謂“分數的利用”,就是各相關單位利用考生分數的原則,會涉及考試分數有效期的問題,包括高考。
●同樣的行爲,如果造成社會影響不一樣,責任認定也不一樣
違法者可爲自己抗辯
據介紹,《考試法》最終的法律責任如何認定要看造成的後果。“同樣的行爲,如果造成社會影響不一樣,責任認定也不一樣。”
《國家教育考試法》出臺後,一般的考試作弊行爲由教育考試部門來認定,但國家機構工作人員的徇私舞弊、竊取試卷等觸犯刑法的犯罪行爲由其他部門來認定。
另外,據草案制定者介紹,法律責任認定要經過庭審這一過程。“違法者”可以在法庭上爲自己抗辯,也可以爲自己找律師。
最高可判7年徒刑
依照草案,一些考試過程中的違紀作弊、徇私舞弊行爲將視爲違法甚至犯罪行爲。專家透露,雖然《國家教育考試違規處理辦法》加大了對考試違紀舞弊行爲的處罰力度,但《考試法》出臺後,考試中作弊將變爲違法行爲。一些團體性的惡性舞弊事件則將被追究法律責任,甚至刑事責任。針對目前普遍存在的“槍手”、“替考”等現象,專家表示,如果定性爲違法,“槍手”及僱主將可能受到罰款、拘留或者終生禁考等制裁。
草案認定的法律責任從一般的教育處理到行政處分。如果觸犯了刑法,就會按照刑法的法律責任標準來認定。最高可以判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對於後果特別嚴重的極個別案件可以追加刑期。
嚴懲公職人員舞弊
在《考試法》草案中,原來只是接受行政處罰的一些行爲可能會違法:考試機構允許不符合報考條件的考生報名參加考試、違規收取考生費用、違法違規頒發或僞造各類證書、保密期內試卷被盜等;考區考點設置不符合辦考要求、發生損壞或丟失考生試卷、未能制止考生作弊行爲,僞造證件、證明、檔案以取得報名和考試資格;擾亂報名點、體檢點、考點、考場、評卷場及有關考試工作正常秩序;拒絕、阻礙考試工作人員執行公務,威脅考試工作人員安全等等。
有關人士表示,並不建議所有違紀行爲都將受到嚴懲。“必須要把考試製度違法行爲分類,分析舞弊的具體情況。比如國家公職人員有舞弊行爲可能遭嚴懲。”
●立法意義 提升作弊違法成本
“《考試法》肯定會對考生有警示作用,也會讓一些部門處理考場行爲有法可循。”草案制定者表示。“中國是考試大國,考生羣體複雜,考試情況千差萬別,僅僅靠一般的行政管理規定是不行的。以前,一些在職職工、無業人員考試舞弊沒有合適的機構對他們處罰。而一些高校在處理考試作弊時,也往往依據學校自身的規章制度,對學生採取勒令退學、勸退等處分,結果引發不少官司。《考試法》將爲考試作弊的處理提供法律的依據。將會加大打擊力度,提升違法成本,嚴懲考試舞弊行爲。
據悉,目前能作爲考試作弊懲罰依據的主要包括《國家教育考試違規處理辦法》和《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
●立法進程 《考試法》進入立法階段
2004年“兩會”期間,全國政協委員、安徽省政協副主席劉光復呼籲爲抵制考試作弊立法。他建議說:應該將以前所有的規章主要內容納入正在起草的《學生法》中,或者由教育部牽頭,會同有關部門就全國各級各類考試的管理和考試作弊處理問題制定專門的《考試法》,以規範各類考試行爲。
事實上,關於《考試法》的立法準備工作早在2002年就開始了。《教育考試法》立法課題研究組核心成員告訴記者,關於“國家教育考試依法問題研究”課題,已經進行了3年。到現在,草案已經過6次反覆修改,目前已經完成並呈遞國務院法制辦。目前,《考試法》已經進入到立法階段。
“在呈遞國務院法制辦之後,《考試法》還要經過人大審議。在正式出臺之後,各地可以根據自己的情況制定地方性法規。”(記者代小琳)
●觀點交鋒
誠信面對法律適用範圍夠不夠
《考試法》的適用範圍限定在“國家統一考試”,不少高校相關負責人表示,雖然這樣對杜絕作弊有積極作用,但教育者看重的“誠信教育”和法律法規之間就存在了斷層。
首都師範大學有關負責人認爲,誠信教育應該從小開始,這部法律甚至應該涵蓋小學生考試,如果不是從小就從思想上進行“作弊可恥”的教育,僅僅靠一部《考試法》,能否達到最佳的效果,還有待觀察。
而北京大學的相關人員則對此持不一樣的觀點:國家統一考試應該採用法律法規進行約束,但校內考試如果出現作弊行爲,還是應該以教育爲主,不必這麼嚴格。在採訪中,一些學生也對《考試法》的適用範圍表示異議。“高考、研究生考試作弊算違法,但小學、中學考試作弊就單獨處理,這樣是否會出現一頭鬆、一頭嚴的問題呢?”北京大學英語系的一名姓張的學生提出這樣的疑問。
作弊究竟應該由“誠信”解決還是用法律來約束?自從《考試法》制定以來,一直是社會爭論的焦點。北京大學法學系教授孫東東明確表示,考試應該納入法律體系。“這體現的是教育公平,尤其對於國家級的統一考試,目的就是選拔人才,不是光靠道德能解決的。”
處罰有嚴有鬆 執法力度誰保證
按照教育部的相關規定,不同學校對於作弊行爲採取了不同的處理措施,這引起了一定的爭議。在2004年全國研究生入學考試中,北京大學考點的一些考生將手機、呼機等通訊工具帶進了考場,結果慘遭清退,不僅該科目的考試成績作零分處理,而且其餘科目也不被列入閱卷範圍。
“有的學校管理得比較嚴格,有的則相對寬鬆,感覺上不太公平。”北京科技大學的一名學生告訴記者,他有一個就讀於民辦學校的老鄉,去年期末考試的時候兩次作弊被監考老師發現,卻僅僅是被警告處分。
“《考試法》是對學校制定相關的措施的一種支持,也爲學校提供了相應的法律依據。但各地的實施細則制定出來後,能否保證執法力度統一,也是一個問題。”首都師範大學的負責人表示。
孫東東也表示了類似的擔憂:“各個學校根據自己的生源、層次,在執法水平上也就不一樣。因此,《考試法》制定出來後,除了要保證各個學校‘有法可依’以外,‘執法必嚴’纔是關鍵,有關部門一定要加大監管力度。”晨報記者趙王月
●他山之石重慶明年實行《教育考試條例》
作爲《考試法》的試點,重慶市明年將實行《重慶市教育考試條例》。考試法出臺後,比如考生使用手機作弊就是違法行爲,將按照司法程序進行處罰,該追究刑事責任的,如有策劃行爲的、精心組織的、大面積參與的作弊或舞弊行爲,將由公安機關追究刑事責任。另外,重慶市目前每個考場都安裝了監視系統,以後,如果監考老師監考不作爲而出現作弊現象,相關部門會追究監考老師的法律責任。
專家稱,這部地方法規的出臺,將有非常深遠的意義,全國各地也將紛紛在此基礎上制定適合自身地區特色的考試條例。晨報記者代小琳
●案例點評
教師參與場外答題
2005年6月8日高考綜合科考試,貴州省納雍一中考點第57考場的監考教師從一名考生身上搜出正在通話中的手機,經專案組調查,該校高三文科補習班5名同學請人蔘加考試,讓其將考題抄出來,並請在外面的老師迅速將考題解答,然後用手機將答案輸進考場。
點評:公職人員有舞弊行爲將可能遭嚴懲。
網上倒賣四級答案
2003年1月,作爲監考人員的西南農業大學外國語學院教師孔某私下將同場監考人員替換爲同夥,領取試卷後,用電話將作文題目和要求告訴在家等候的同夥,並將試卷交由在考場附近等候的同夥帶回家中。做出答案後,通過QQ將答案發送給外地買家,通過手機短信將答案發送給本地買家。
點評:團伙作案將被嚴厲追究法律責任。
僱傭槍手考四六級
2005年1月全國進行英語四六級考試,北京市某高校發現5名替考槍手並立即報案。經警方調查後,涉嫌製作並使用假身份證的5名在校學生和2名槍手被行政拘留。
點評:槍手、僱主都將受罰。
研究生考試偷看
2005年全國碩士研究生統一入學考試,廈大發現有學生躲在廁所裏偷看考試資料,即宣佈該考生所有的考試成績無效,並下發處理決定書。根據規定,如果考生不服,可以在15日內向福建省高招辦、省教育廳申訴。而考生如把試卷帶出考場,廈大則宣佈該考生該科成績無效。
點評:學生今後將可申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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