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着曾任深圳市羅湖區文錦派出所副所長、洪湖派出所所長、蓮塘派出所教導員的曾敏案件的判決,在全國造成巨大反響的安惠君案終於進入尾聲。昨日,經羅湖法院審理,曾因犯受賄、行賄罪,但又舉報安惠君有功依法從輕判處有期徒刑三年零十個月。
羅湖法院審理查明,2000年11月至2002年9月,曾敏任洪湖派出所所長期間,利用轄區內一些單位送給派出所的慰問金設立了“小金庫”。2002年9月,曾敏將“小金庫”裏的4萬元送給了當時的公安局領導安惠君。
法院還查明,曾敏在擔任蓮塘派出所教導員、文錦派出所副所長、洪湖派出所所長、翠竹派出所草埔工作點負責人期間,利用職務之便爲他人謀取利益,先後多次收受他人賄賂共計16.5萬元。
法院審理認爲,被告人曾敏在被採取強制措施之前已向有關部門交代了全部犯罪的事實,屬自首;另外,被告人曾敏在被審查階段檢舉揭發原羅湖公安分局局長安惠君的犯罪行爲,經查屬實,有立功表現,且已退清全部非法所得,依法可從輕或減輕處罰。因此法院作出上述判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