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女職工已經完成生育分娩並已經辦理出院的,產前檢查費和生育醫療費由用人單位支付,產假剩餘天數的生育津貼由生育保險基金按《天津市城鎮職工生育保險規定》(以下簡稱《規定》)第十七條標準計發。
2、女職工已經完成生育分娩尚未辦理出院的,產前檢查費由用人單位支付,生育醫療費由生育保險基金按規定支付,產假剩餘天數的生育津貼由生育保險基金按《規定》第十七條標準計發。
3、女職工尚未完成生育分娩的,參保前發生的產前檢查費由用人單位支付,參保後發生的產前檢查費、生育醫療費由生育保險基金支付,產假剩餘天數的生育津貼由生育保險基金按《規定》第十七條標準計發。
4、職工在用人單位參保前發生的計劃生育手術費和治療計劃生育手術併發症費用,按照《天津市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規定》有關規定處理。
5、女職工在用人單位參保前終止妊娠的(符合計劃生育政策生育後再次懷孕終止妊娠的除外),產前檢查費和生育醫療費由用人單位支付,產假剩餘天數的生育津貼由生育保險基金按《規定》第十七條標準計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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