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邊判決有罪 一邊論證無罪
到目前爲止,一起訴訟金額近億元的“詐騙案”在黑龍江省高級人民法院已經“拖延”了1年多,仍未作出判決。相關單位和人員的說法是,此案影響巨大,尚在進一步研究之中。但是,記者注意到,在本案一審和二審期間,中國人民大學刑事法律科學研究中心疑難刑事問題研究諮詢委員會,曾就此案組織了兩次專家諮詢論證會,拿出的專家意見認爲該案件僅僅是正常民事借貸,不屬於刑事案件,並出具了被告左安一的行爲不構成犯罪的法律意見書。而哈爾濱市中級人民法院的判決認定,詐騙案的當事人左安一涉嫌詐騙犯罪,且因數額巨大,一審判處無期徒刑。
事發多年前的一起融資
現被羈押在案的左安一,曾是哈爾濱天圓金融信息諮詢服務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天圓”)總經理。1996年8月,在得知中國老齡協會經國家有關部委批准,擬利用外資5000萬美元開發8萬平方米中國老年活動中心這一消息後,左安一便託人認識了中國老齡協會的袁秀石,洽談合作開發北京“長青大廈”的建設項目。因該項目規定必須利用外資,左安一便以美國天圓公司的名義參與競爭。爲了籌措足夠資金用於項目驗資,左安一又以其哈爾濱天圓金融信息公司的名義與哈爾濱財政證券公司香坊營業部(以下簡稱“香坊營業部”)經理陳君洽談拆借資金。
隨後,香坊證券公司總經理陳君和一名副總幾次到北京考察該項目,記者從中國老齡協會當時負責該項目的袁秀石處得到確認,“我和陳君見過3次面,向他介紹了這個項目的相關情況。”
“經過一系列的洽談和考察之後,我們中國老年協會的唐副會長、張會長都認可了美國天圓公司。後來左安一作爲美國天圓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和我們簽訂了合作意向書。當時我、唐會長和一名公司的副總都在場,唐副會長也簽了協會的同意意見。”袁秀石回憶說。
在簽訂合作意向書後,10月中旬,左安一以哈爾濱天圓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與陳君先後簽訂了3份拆借資金協議。但是,因爲種種原因,左安一後未能得到該項目。11月18日,老齡委北京老年服務開發公司(以下簡稱“老年公司”)與香港瑞成公司簽訂了協議書。但是,在10月14日、15日、18日,香坊營業部已經按照此前簽訂的拆借資金協議,先後將9880萬元轉入“天圓金融信息公司”。10月24日,“天圓金融信息公司”轉回香坊營業部80萬元。由於項目出現問題,左安一將資金先後轉入北京國際信託投資有限公司和紐約天圓公司,炒賣外匯。
2001年12月10日,左安一的天圓金融信息公司以及天圓集團跟香坊營業部、哈爾濱興業產權經紀有限責任公司、哈爾濱國債香坊區服務部簽訂了《債權債務確認書》。
2002年7月17日,左安一的紐約天圓公司向香坊營業部等單位提供了其在北京世紀天圓廣場房地產公司的全部股權及該股權可享有的其他權益作質押的保證書。
法官和專家發生爭議
2003年11月5日,哈爾濱市檢察院以涉嫌重大合同詐騙罪對左安一進行起訴,理由是在老年公司1996年9月已通知左安一終止合作情況下,10月左安一仍然謊稱以建設“長青大廈”需要資金名義從哈爾濱香坊證券營業部借款,鑑此,哈爾濱市中級人民法院認定左安一犯有詐騙罪,並於2003年11月25日開庭審理左安一案。在這次起訴中,時間是左安一是否構成詐騙罪的關鍵。只要合作方在借款前已通知左安一終止長青項目合作,左安一詐騙案就成立,反之就不能成立,借款就是正常業務需要。
左安一的的律師隨後在袁秀石處提取到當年有關合作的協議書及工作日記。這些書證顯示,左安一從哈香坊借款時合作仍在進行,同時借款前左安一與老年公司合作也是客觀和真實的,借款後雙方的合作還持續了一段時間。
“因爲老年活動中心這個項目涉及資金巨大,責任也很重,所以爲了保險起見,我在負責項目的時候事無鉅細都記錄在工作日記裏。”袁秀石這麼解釋他那本日記。
最後,哈爾濱市中級人民法院認可了檢察院的觀點:左安一明知只有外資企業才被准許參與合作開發建設“長青大廈”項目,卻虛構其任法定代表人的內資企業正在運作該項目等事實,並將其內資企業在該項目中的所謂“權益”列爲保證條款,誘使被害單位與其簽訂拆借合同,騙取鉅額資金用於在境內外非法從事炒賣外匯等高風險活動,無法返還,其行爲已構成詐騙罪,遂對左安一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
2004年2月6日、3月20日,受左安一辯護律師的委託,中國人民大學刑事法律科學研究中心疑難刑事問題研究諮詢專家委員會,在本案一審之前和之後進行了論證,兩次論證結果均認爲,左安一的行爲未構成合同詐騙罪,是正常的債權債務關係。
在查看了左安一的案件卷宗後,包括人大法學教授高銘暄,國家法官學院教授張泗漢等知名法學家在內的專家委員會指出,左安一用所借香坊營業部款項炒外匯,具有避免資金閒置造成利息損失的意圖,雖然虧損了鉅額資金,但足以表明他具有償還香坊營業部借款的目的,而且左安一已經將其公司在北京世紀天圓廣場房地產公司的全部股權及該股權可享有的其他權益質押給香坊營業部等單位,因此也不能認定左安一主觀上具有非法佔有所借香坊營業部9800萬元款項的目的,因而不能認定其行爲構成合同詐騙。專家們的結論是:本案性質是經濟領域中出現的一種債權債務關係。
專家能施加多大的影響
出面邀請人大刑事法律科學研究中心組織專家舉行案件研討會的,是左安一的辯護律師於逸生,他同時是黑龍江大學法學院的院長。他說:“總的來說,當前我國司法人員的素質不是很高,在司法活動中暴露出這樣那樣的問題也不少。相對來說,法學專家們在各自的專業領域內都是頂尖權威,他們提供的觀點可以給參與司法活動的司法人員提供一個參考。”
近年來,在法院審理案件的過程中,越來越多的當事人或律師邀請知名法學界人士舉行專家論證會,並向法院遞交專家法律意見書,而法學專家的意見和法院判決之間有時大相徑庭。
8月14日,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知識產權庭原副庭長程永順在參加中國企業法律維權網組織的“羊老大”商標歸屬爭議專家研討會上,針對專家參與各類案件論證提出了“質疑”。他說,專家坐下來一起討論案子,然後形成專家論證意見,呈遞給法院,他的感覺是,這幾年這種形式和形成的意見越來越不受到重視,原因是會開的越來越多。
曾經多次參加專家論證會的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湯維建說,在討論這一問題之前,不能忽視的背景是:專家論證並非只有律師在組織,法院、檢察院、甚至公安機關在案件拿不準時也組織專家論證。專家意見只是提供一種諮詢,案件最終的決定權仍然在法院、檢察院。
“專家論證和法院判決不一致很正常”,他強調說,“專家論證只是一種學術意見,在性質上和律師的代理意見是一樣的。它既不屬於鑑定結論,也不是證據,所以專家意見不會起到左右法院判決的作用。此外,專家的身份也決定了論證沒有強制性作用,參考不參考取決於看專家論證意見的人。”
“專家意見作爲一種材料,給我們提供了一個看問題的角度,或者可以說是一種借腦戰略。對專家意見,經過自己的分析、判斷,可以看到其可取之處或不足,幫助我們更好地認識案件。一般說來,我們自己覺得拿不準的案子,可能會參考專家的意見;但如果我們自己覺得問題不大的,一般就不看了。”北京某法院的王法官在接受記者採訪時坦言。
湯維建也提到:在很多情況下,當事人是希望通過聘請在學術界有名望的法律專家,論證支持自己的訴訟主張,向法院施加影響,以求得到有利的判決;且專家在論證過程中所依據的材料都是由當事人一方提供的,所以論證意見難免有所偏頗。
對此,王法官持同樣的觀點。他說,“相對於專家論證而言,法官更爲中立。由於時間、材料等方面的約束,專家對事實、案情把握可能不是那麼全面,而法官則基於來自雙方當事人信息的比較,對案件作出整體判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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