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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蘇警方8月1日起實行執法告知制,但9月14日南京交警攔下的一輛小客車,竟已違法111次,其中闖紅燈108次,警方稱違法行爲發生在執法告知制實行前,且闖紅燈不在告知之列
9月14日,南京市交警攔下一輛交通違法小客車。經查詢,小客車竟有111次電子監控違法行爲,責任人將面臨2萬餘元的大罰單。江蘇實行執法告知制度已經一個多月,爲何還會發生此類事件?
記者從南京市交管部門瞭解到,這輛車號爲蘇A/D1773的長安麪包車自2003年12月登記上牌以來,共有111次違法記錄,其中有108次闖信號違法,2次違反禁令標誌,1次違法停車。這輛車主要由車主僱用的司機駕駛。
爲什麼警方沒有向車主及時告知呢?南京市交管部門解釋說,這些違法行爲都發生在執法告知制度實行前。在今年8月1日開始實行執法告知制度之前,南京市交警機動大隊就對所有車輛的電子監控信息進行篩選,發現這輛車有110次電子監控違法行爲。機動大隊民警調查了車主信息,但根據車主留下的電話與之聯繫時,一直無法打通電話。民警又上門通報交通違法情況,也沒有找到車輛及車主。
南京市交管部門還說,根據江蘇公安機關執法告知制度的規定,闖紅燈屬於違反交通安全法的故意行爲,不符合執法告知的條件,不在執法告知範圍之內。
111次交通違法事件被媒體披露後,在當地引發了熱議。有人將其與北京的“杜寶良事件”相提並論,認爲違法行爲積累了如此之多,車主才得知情況,這從一個側面暴露出目前的交通執法存在問題。這種不正常的情況應引起交管部門的重視。
還有人對執法告知制度提出疑問。一些機動車駕駛員認爲:執法告知制度本身就是爲了方便羣衆實行的人性化管理,爲什麼像闖紅燈這樣常見的違法行爲卻不在執法告知範圍之內?
也有人認爲南京交管部門的執法並不存在有法不依的情況。南京大學法學院教授周元伯說,這輛車的車主顯然不懂法,因爲依據《江蘇省道路交通安全條例》第二十三條第三款規定,機動車所有人、管理人或者駕駛人應當經常查詢車輛或者其本人的交通安全記錄;僱用機動車駕駛人的,應當要求被僱用人提供交通安全記錄。出現如此多的交通違法記錄,很顯然車主沒有及時做應當做的事,也缺乏對駕駛員的監管。闖紅燈這類交通違法屬於故意行爲,有關責任人應該清楚自己需要承擔的法律責任。111次交通違法行爲的出現只能說明現有交通執法存在需要改進和完善的地方,但不能等同於執法違法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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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蘇省公安機關從今年8月1日起實行六項執法告知服務———交通安全違法記分臨界告知和累計12分告知;電子監控設備記錄交通安全違法行爲告知;駕駛證審驗、換髮和機動車輛安全技術檢驗逾期告知;機動車輛臨界報廢告知;刑事案件立案、破案告知;信息網絡安全管理違法行爲告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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