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瀋陽市十三屆人大常委會將舉行第23次會議。瀋陽市政府將在這次會議上提請關於廢止《瀋陽市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的議案。
據悉,《條例》已被市人大常委會列入今年立法計劃廢止項目。而廢止《條例》主要目的是爲了保證法制統一,避免瀋陽市地方性法規與國家法律、法規相牴觸。
據瞭解,《條例》是由瀋陽市政府提出,1998年經瀋陽市人大常委會通過,省人大常委會批准的地方性法規,制定的依據是《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管理條例》,其內容多是對《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管理條例》中處罰條款的實施性規定。
自去年《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以下簡稱《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後,《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管理條例》被《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實施條例所代替,並被《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明令廢止。《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實施條例與《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管理條例》相比,無論是規範的內容還是處罰的種類、幅度,都有了很大的變化。
有關專家稱,鑑於《條例》與《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實施條例相牴觸的條款較多,因此有必要廢止本條例。
《條例》與《道路交通安全法》部分不同之處對比
舉例來說,《條例》第五條規定對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行爲處罰的種類包括:警告,罰款和吊扣駕駛證。《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十八條規定對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爲的處罰種類包括:警告、罰款、暫扣或者吊銷機動車駕駛證、拘留。
《條例》第九條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管理條例》第八十二條制定,對在建有人行過街天橋或地下通道的路段內,不經過街天橋或地下通道橫過道路的;在設有人行橫道燈的路口,不按交通信號指示行走的;在機動車道上招乘車輛等違反規定的行爲分別處五元罰款或者警告。《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十九條規定,對違反規定的行爲處警告或者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罰款。
《道路交通安全法》在罰則上更爲細化。《條例》第十五條規定在人行橫道、黃格區內以及劃有黃線路段停車的或者非公交車擅自在公交車專用道內行駛或停車的,處50元罰款。而《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三條規定,對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關於機動車停放、臨時停車規定的,可以指出違法行爲,並予以口頭警告,令其立即駛離。機動車駕駛人不在現場或者雖在現場但拒絕立即駛離,妨礙其他車輛、行人通行的,處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罰款,並可以將該機動車拖移至不妨礙交通的地點或者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指定的地點停放。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拖車不得向當事人收取費用,並應當及時告知當事人停放地點。因採取不正確的方法拖車造成機動車損壞的,應當依法承擔補償責任。
“撞了白撞”條例已廢止
因爲與《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相牴觸,去年6月,曾被全國廣泛關注、認爲是“行人違章,撞了白撞”的瀋陽市政府第41號令——《瀋陽市行人與機動車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被廢止。
41號令於1999年9月10日起施行。由於其中規定了5種行人負全部責任的交通事故情況,被民間廣稱爲“撞了白撞”。
以第八條爲例,行人通過有人行信號控制或沒有人行信號控制,但有路口交通信號控制的人行橫道時,須遵守信號的規定,因行人違反信號規定與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機動車方無違章行爲的,行人要負全部責任。
2004年,瀋陽市政府法制辦對現行政府規章進行了清理,該辦法被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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