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臨汾市公安局原局長邵建偉,在幹部調整及爲犯罪嫌疑人辦理取保候審過程中,利用手中職權,收受錢物,受賄財物摺合人民幣達1626536元、美金1萬元、港幣29萬元,約合人民幣201萬多元,日前由陽泉市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
現年48歲的邵建偉是河北晉州市人,曾任山西省太原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處處長、太原市北城公安分局局長、太原市公安局副局長兼杏花嶺公安分局局長、臨汾市公安局局長。
經山西省人民檢察院偵查查明,1999年,任帥、吳冰因分別涉嫌綁架罪、故意傷害罪,被留置和刑事拘留於太原市杏花嶺公安分局。時任太原市公安局杏花嶺公安分局局長的邵建偉,先後收取二犯罪嫌疑人親屬5萬元、20萬元人民幣後,爲二犯罪嫌疑人先後辦理了取保候審。
1995年9月至2001年6月,邵建偉利用幹部提拔、調整之機,收受28名公安幹警錢物,共計摺合人民幣63.66萬元。2001年6月至2004年3月,被告人邵建偉在擔任山西省臨汾市公安局局長期間,再次利用幹部提拔、調整之機,收受賄賂,先後收取臨汾市下屬的永和縣公安局、蒲縣公安局、吉縣公安局負責人等13名公安幹警錢物,共計人民幣52.03萬元、美元1萬元。同時查明,1993年、1999年、2000年,被告人邵建偉在擔任太原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處處長及太原市杏花嶺公安分局局長期間,分三次非法收取兩名私營企業主人民幣13萬元,價值29萬元港幣的高檔手錶5塊。 1998年7月,邵建偉得知山西汽車工業集團總公司正在爲職工集資建房,遂向該公司總經理提出爲其解決一套住房。到交房款時,當時負責給山西汽車集團總公司施工的山西省省建一公司直屬分公司第二項目部負責人常某,爲邵建偉墊付房款89636元。此後,以其妹邵淑霞的名義辦理了相關手續。期間,邵建偉將常某的兒子調入杏花嶺公安分局。
陽泉市人民檢察院認爲,邵建偉身爲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之便,非法收受他人財物且數額特別巨大,應當以受賄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邵建偉歸案後揭發他人犯罪行爲,經查證屬實,屬重大立功行爲,可以減輕處罰;其歸案後能如實供述司法機關尚未掌握的犯罪事實,並在立案前主動退交全部贓款及非法所得,可以從輕處罰。
陽泉市中級人民法院將擇日開庭審理此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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