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方網消息(記者高博):司機高某與某公司1995年簽訂了爲期20年的勞動合同。然而,10年之後公司提出與其終止合同。理由是2002年雙方又簽訂了爲期3年的勞動合同,該合同已到期。而高某認爲,10年前與公司簽訂的合同應繼續履行,因此將公司告上了法庭。日前,天津市南開區人民法院開庭審理了此案。高某能打贏這場官司嗎?老合同是否還具有法律效力,所有這些疑問還要等法院做出判決後才能解開。
據瞭解,今年39歲的高某,在某公司所屬車隊擔任修理工多年,從2001年開始擔任駕駛員。他與被告公司於1995年簽訂了期限爲20年的勞動合同。2002年,公司要求高某再次簽訂崗位勞動合同,高某表示,1995年簽訂的合同還未到期,不應籤新的合同。而公司表示,高某的崗位已變動,需要簽訂爲期三年的勞動合同,不籤就意味着沒有崗位,高某信以爲真。但是,現在公司因故提出終止與高某的勞動合同。高某認爲,其與公司1995年簽訂的勞動合同並未到期,應繼續履行,因此請求法院判令某公司繼續履行1995年與其簽訂的勞動合同。
被告方面表示,原告訴訟請求已超過訴訟時效,所以法庭不應支持其請求。2002年雙方簽訂的合同是合法有效的,該合同是對原合同的變更。我國《合同法》規定,當事人經協商後可以變更合同。本案對合同的變更,符合法律規定的要件,而且該合同已經履行。雙方的新合同是對原合同進行部分修改,而不是完全變更合同,因此雙方都應履行。如果原告主張新合同無效,應通過勞動仲裁機構仲裁或經法院確定。
原告代理人稱高某是在被脅迫、被欺騙的情況下籤訂新合同的。而且,新合同嚴重違反了勞動部頒發的《勞動合同簽證實施辦法》中強制規定的“簽證時雙方當事人應到場的原則”。高某在簽訂新合同時本人未被要求到場,也沒有委託人到場,也沒提供身份證明。因此新合同違反了法律規定,沒有法律效力。由於被告拒絕調解,主審法官宣佈,將在細緻審理的基礎上擇期對該案做出一審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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