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在到城市裏打工的農民工越來越多,如何更好地保護他們的合法權益也越來越受到社會的普遍關注。應該說農民工進城打工最關心的兩件事就是幹了活能拿到工錢,出了事有人管。現在拖欠農民工工資的問題已經有了很大改善,特別是目前天津市部分建築行業的農民工已經有了屬於自己的工資卡。這個問題解決之後,“出了事沒人管”就成了衆多打工者關注的焦點。
外來打工者的不幸遭遇記者來到醫院的時候,小趙並不在病牀上,不一會兒一個“步履蹣跚”的年輕人走進了房間,坐定後,他開始向記者講述起近一年來的遭遇。小趙今年29歲,河南人, 20歲來天津,從汽車修理小工做起,出師後現在已經是一家較有規模的汽車修理廠的修車工。去年12月29日,幫助修理鍋爐的小趙從梯子上摔下來,造成腰椎受傷。小趙與這傢俬人修理廠沒有合同,更不要說保險了。受傷後,單位將他送到醫院,支付了八千元的治療費用後便撒手不管,剩下的將近兩萬元的費用都是舉債墊付,由於治療費用跟不上,沒有及時地進行手術,他已落下終身殘疾。旁邊的一位病友悄悄地告訴記者:“他現在刷牙都費勁,坐都坐不了一個小時,也不知道這小夥子以後該怎麼辦。”小趙的妻子小林來天津照顧丈夫已經半年了,來天津之前孩子還在哺乳期,爲了丈夫硬是給孩子掐了奶。一想到日後的生活、丈夫的後期治療,小林一籌莫展。
更讓人氣憤的是,小趙的單位爲了拒絕承擔責任,單位動用了“黑手”,用金錢打通了小趙的主治醫生,聲稱“病情大有好轉,可回家修養”。這樣一來,又沒有錢,小趙只有被迫出院。去勞動局進行傷殘鑑定,索要病歷也被一拖再拖,現在小趙夫妻已經沒有任何的經濟來源,單位還欠他三個月的工資。當記者問到他爲什麼不向勞動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或是向法院起訴時,小趙說:“這一切都得等傷殘鑑定結果出來以後,就算結果出來了,我也不抱什麼希望,我只希望我能儘快拿到我的傷殘賠償金,還有單位欠發的工資。打官司吧,我又沒有錢,也不懂法,也鬥不過有錢有勢的單位,也沒有精力再耗下去,我想離開這裏,想我的孩子,想我的家,別的我已經不指望了。”
這次採訪在小趙無奈的嘆息中結束,小趙的遭遇讓人十分同情。這樣的故事還有很多,無聲無息地在我們的城市上演。建築業也是同類問題的高發地帶,據瞭解,天津有外來務工人員110萬,其中從事建築業的30萬左右,從事餐飲服務業的將近60萬,還有十幾萬人分佈在其他行業。可以看出這些農民工從事的大多是城裏人不願意幹或者有一定危險性的行業。建築業是高危行業,出事非常多,出事的農民工的比例也很高,據統計, 2004年農民工死亡率佔全行業死亡率的85%。一些“包工頭”在開始幹活之前不和農民工籤合同,或者簽署明顯不公平、不合法的簡單條款,甚至只是一張白紙欠條,經常是活幹完了,人去樓空,想追查責任都沒有證據,因爲沒有合同。隨着建築市場的全面開放,一些信用缺失的企業或個人利用農民工法律意識不強、維權意識不高、急於務工掙錢的心理,坑害農民工的合法權益。在此提醒廣大農民工,建築業能招工的必須是企業,“包工頭”不具備招工資格。
勞動保障監察科顯威力據瞭解,不僅是建築業存在這種問題,也同樣集中在加工製造業、勞動密集型企業和商業、服裝加工、餐飲等行業,這些用人單位普遍存在用工不簽訂勞動合同,嚴重超時加班加點,不按規定支付勞動者的加班工資,和未按規定爲職工繳納社會保險費。據市勞動保障監察機構介紹,將審查今年勞動保障書面審查不合格的用人單位,和未參加書面審查的用人單位,以及羣衆舉報投訴的用人單位。經初步統計,違反勞動法律法規的用人單位達六成之多。去年從12月1日起,本市執行了新的《勞動保障監察條例》。新條例實施後,勞動監察機構將有權檢查及時立案,有權對用人單位採取相應的調查、檢查措施,包括進入用人單位的勞動場所進行檢查。市勞動保障監察機構表示,該立案的及時立案,該整改的限期整改,該處罰的堅決處罰,以維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這無疑給本市的勞動者打起了“防護傘”,同時也落實了國家、政府出臺的法律、法規。
提高法律意識進行自我保護大多數的農民工缺乏勞動生存技能,文化素質偏低,法律意識薄弱,所以通常吃“啞巴虧”。農民工兄弟們應當提高自身的維權意識,不要盲目地給企業打黑工,沒有勞動合同,自己的權益受到侵害時,就很難得到保護。不管是向勞動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還是向勞動保障監察科投訴,都是需要申請人提供證據,所以當事人應積極尋求證據,證明與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係,向勞動保障監察機構進行投訴。一旦發生勞動爭議,勞動者積極向勞動監察部門提供證據,就有利於勞動監察科調查取證,使自己的合法權益得到保障。
仲裁程序看清楚
出了工傷以後,又沒有簽訂勞動用工合同的打工者到底怎麼辦呢?本市勞動仲裁委員會有關負責人介紹了基本流程。
申請
首先申訴人應在權利被侵害之日起60日內,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書面提出申請;
受理
自當事人提交符合填寫要求的申訴書之日起7日內,仲裁委員會將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決定,並在作出決定之日起7日內通知當事人;
舉證
當事人可以委託不超過二名的律師或其他人代理參加仲裁活動;委託他人蔘加仲裁活動,必須向仲裁委員會提交有委託人簽名或者蓋章的授權委託書,委託書應明確委託事項和權限;
審理
勞動爭議案件一般由申訴人提供證據;因用人單位應作出開除、除名、辭退、解除勞動合同、減少勞動報酬、計算勞動者工作年限等決定而發生勞動爭議的,由用人單位負責提供證據;
調解
雙方當事人應按仲裁庭指定的時間到達指定的地點參加庭審活動。申訴人無正當理由未到庭的,按撤訴處理;被訴人無正當理由未到庭的,仲裁庭可進行缺席審理並作出缺席裁決;
委託
仲裁員審理勞動爭議案件應當先行調解,當事人雙方達成協議的,仲裁庭根據協議內容製作調解書,調解書在送達之日起具有法律效力;
裁決
調解未達成協議或者調解書送達前當事人反悔的,仲裁庭應當及時裁決。當事人對裁決不服的,自收到裁決書之日起15日內,可以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期滿不起訴的,裁決即發生法律效力;
結案
仲裁庭處理勞動爭議,一般自組成仲裁庭之日起60日內結案;如案情比較複雜的,經批准最多可延長30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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