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害人因犯罪嫌疑人給其介紹工作被勒索現金800元,被害人拒絕交納,被犯罪嫌疑人打傷,手機和身份證也被犯罪嫌疑人扣下,被害人報警後,四名犯罪嫌疑人又將前來執行公務的便衣民警誤以爲被害人請來的幫手打傷。10月19日,天津市北辰區人民檢察院經過依法審查,以涉嫌聚衆鬥毆罪對四名涉案人批准逮捕,目前,此案仍在進一步審查當中。
2005年9月1日上午10時許,犯罪嫌疑人李某某在北辰區某機電公司門口,以給被害人劉某介紹工作爲由向其索要中介費800元,遭拒絕後,糾集何某某、許某某和王某(後兩人在逃)對劉進行毆打,並扣留被害人的手機、身份證及現金100元作爲抵押,令其9月2日交齊剩下700元贖回自己的東西。劉逃脫後到公安機關報案。 9月2日下午2時許,犯罪嫌疑人李某某在得知劉某已到某機電公司的情況下,爲防止劉某帶人進行報復,糾集何某某、戴某某、沈某某、李某某幾人(後三人另案處理)攜帶鐵管乘車趕到某機電公司門口,誤將到此處調查的便衣民警王某某視爲劉帶來的人員,遂對其進行毆打。當王某某亮明身份後,上述人員四下逃竄,後趕到的民警將他們抓獲歸案。經鑑定王某某的損傷爲輕微傷。
檢察官析案
本案中,幾名犯罪嫌疑人毆打的雖然是一名正在執行公務的民警,但是不能以此認定構成妨害公務罪。理由如下:犯罪嫌疑人李某某等人糾集多人的目的,據其自己講是擔心劉某找人打他,防止打架中吃虧。中途,李某某又手持鋼管,其主觀上聚衆鬥毆的目的非常明顯,且針對目標是劉某。到現場後,李某某等人誤將正在執行公務的民警當成劉某的同伴進行毆打,也是在他們聚衆鬥毆目的下實施的行爲,當時並不知曉民警真實身份和此行目的,因此不能認定妨害公務。犯罪嫌疑人李某某等人毆打民警,是其聚衆鬥毆主觀故意支配,誤將民警當成劉某的同伴,是打擊對象錯誤,不影響本案定性爲聚衆鬥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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