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22日,審計署審計長李金華步入全國人大常委會會議廳。連續3年,他在這裏向全國人大常委會提交的審計報告,每次都引起強烈社會反響。
不過,李金華這次並非是提交一年一度的審計報告,而是受國務院委託向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八次會議作關於審計法修正案草案的說明。
此次審計法修改熱點多多,四大改動使審計監督威懾力明顯增強。長遠看,此舉帶來的效應並不亞於審計報告,其影響甚至更爲深遠。
多部門推動:審計法10年來首度修改
現行審計法是1995年1月1日起施行的,10年來對於健全國家的審計制度,維護財政經濟秩序,促進廉政建設,保障國民經濟健康發展發揮了重要作用。
不過,雖然年年審計,但違規違法行爲仍層出不窮,這需要從制度上進一步加以完善。而且,10年來我國經濟社會各方面發生了許多變化,審計工作面臨許多新情況、新問題。“社會各界對審計監督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李金華說,“審計法的一些內容已不能適應實際情況的需要,有必要進行修改。”
在多個部門的推動下,10年來審計法的首次修改正式啓動。李金華介紹,根據全國人大常委會和國務院2004年立法工作計劃,審計署於2004年初開始研究修改審計法,並起草了審計法(修訂徵求意見稿),會同國務院法制辦於2004年5月底徵求了全國人大財經委、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監察部、財政部等31箇中央單位和北京、上海、遼寧等8個地方政府以及有關專家的意見。
在此基礎上,國務院法制辦又會同審計署反覆研究修改,形成了審計法修正案草案。草案經國務院第105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後,正式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
這次審計法修訂,在保持現行法律框架基本不變的基礎上,對健全審計監督體系作了2處修改,並對調整審計監督範圍、加強審計監督手段、完善審計監督機制各作了3處修改。
強化監督手段:可查被審計單位存儲賬戶
草案中,爲強化審計監督手段所進行的修改格外引人注目。草案新增兩款規定,審計機關經縣級以上審計機關負責人批准,有權查詢被審計單位在金融機構的賬戶。審計機關有證據證明被審計單位以個人名義存儲公款的,經縣級以上審計機關負責人批准,有權查詢被審計單位以個人名義在金融機構的存款。
衆所周知,幾乎所有違法、貪污、私分國有資產等行爲,都與轉移金錢路徑密切相關。在審計工作中,審計機關也經常發現被審計單位將公款以個人名義存於銀行,但由於權限不足,審計機關對此類行爲難以調查取證。這一“可查被審計單位存儲賬戶”的規定,將有效增強審計監督的效能,發揮很大的威懾效果。
爲適應我國財會電算化的發展,草案中增加規定,審計機關有權要求被審計單位提供運用電子計算機儲存、處理的財政收支、財務收支電子數據和必要的電子計算機技術文檔。而且審計機關還有權要求被審計單位負責人對本單位提供的財務會計資料的真實性和完整性作出書面承諾。
爲促進審計機關在工作中與其他機關密切配合,形成監督合力,草案還新增規定,審計機關在審計工作中,可以提請公安、監察、財政、稅務、海關、價格、工商行政管理等機關予以協助。
處罰“師出有名”:審計執法主體地位得到明確
根據憲法規定,審計機關的主要職責是對國務院各部門和地方各級政府的財政收支,對國家的財政金融機構和企業事業組織的財務收支,進行審計監督。目前我國許多法律、法規都明確規定了執法主體,但未明確規定審計機關也是執法主體。審計機關的執法主體資格經常受到質疑,審計處理處罰難。
審計署法制司副司長王秀明說,實際工作中,審計機關需要適用財政、稅務、海關、金融、投資、物價等其他法律法規進行審計評價和處理處罰。如果審計法不明確審計監督的綜合執法主體資格,審計監督的作用就無法發揮。
爲此,提請審議的草案規定,審計機關適用有關財政收支、財務收支的法律、法規和規定進行審計評價,作出審計決定。這一規定,明確了審計機關進行審計評價和處理、處罰的依據,確立了審計機關的執法主體資格,使審計機關可根據需要適用財政、稅務等其他法律法規進行審計評價和處理處罰。
此次修改,還調整了審計監督範圍,對國有資產實施更加充分有效地審計監督,促進國有資產保值增值。草案將現行的審計監督範圍中的“國有金融機構”擴展爲“國有和國有資產佔控股地位的金融機構”;將“國家建設項目”修改爲“政府投資、國有企業投資的建設項目和以政府投資或者國有企業投資爲主的建設項目”;將“國家的事業組織”修改爲“有國有資產的事業組織”。
王秀明說,隨着國有企業改革、事業單位改革和投融資體制改革的不斷深化,多元投資的項目不斷涌現,如果不將這些單位和項目納入審計監督範圍,大部分國有資產將得不到有效的審計監督。
人事任免:上級審計機關話語權增大
爲避免地方上給當地審計機關負責人穿“小鞋”,避免地方審計機關負責人因揭露和查處問題而遭受打擊報復,充分保障審計監督的獨立性,此次審計法修改增強了上級審計機關對下級審計機關人事任免的話語權。
草案新增規定,縣級以上地方各級審計機關正職、副職負責人的任命或者免職,在提請決定前,必須經上一級審計機關同意。
李金華在作說明時表示,此舉是參照了行政監察法的規定,是“爲更好地保障審計監督的獨立性、真實性”。
爲加強對領導幹部的監督管理,嚴格責任追究制度,促進黨風廉政建設,草案還新增規定,“審計機關依照國家有關規定,對國家機關、國有和國有資產佔控股地位的企業和金融機構、有國有資產的事業組織以及管理、使用財政資金的其他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在任職期間對本地方、本部門或者本單位的財政收支、財務收支以及有關經濟活動所負經濟責任的履行情況,進行審計監督。”
爲加強對審計工作質量控制,借鑑國際上通行的審計程序制度,草案規定,審計機關設立審計報告審議委員會,審議審計報告。審計報告審議委員會的組成和工作程序,由審計署規定。爲保證審計監督準確、公正,草案還規定,上級審計機關可以糾正下級審計機關的不恰當決定。
進行再監督:明確對社會審計機構的檢查職責
社會審計機構從事的主要是審計業務,而不是一般意義上的會計工作,其業務質量的好壞,直接關係着社會公衆利益和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順利運行。
近兩年,我國財經領域的造假、審計報告失真等現象時有發生。2001年上市公司“銀廣夏”造假案中,深圳中天勤會計師事務所審計不盡責、甚至簽字註冊會計師幫助造假,就集中反映了這一問題的嚴重性。據統計,1999年至2004年,審計署先後組織檢查了134家(次)有證券許可證的會計師事務所,發現一些會計師事務所和註冊會計師出具的審計報告存在嚴重失實或重大疏漏,涉及金額369億元。
爲進一步提升社會審計機構執業質量,有必要對社會審計機構加強監督,此次審計法修正草案明確規定,依照國務院規定,審計機關有權對社會審計機構的相關審計報告進行檢查。
根據近10年來的社會審計機構管理體制變化和財政部、審計署的“三定”規定精神,審計機關不再承擔對社會審計機構的指導和管理職責,但對其出具的審計報告有檢查職責。
王秀明說,如果管理與監督融爲一身,難以保證監督公正性和監督力度。審計機關不參與對社會審計機構的管理,地位相對超脫,獨立性強。而且,審計機關是從事經濟監督的專門機關,是一種綜合性的再監督,這可以有效驗證社會審計機構的業務質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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