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安從安徽來津打工,在一家化妝品公司搞銷售。公司規定,當月完成銷售額一萬元,工資爲底薪500元+8%提成;如果沒有完成任務,則只拿8%的提成。也就是說,如果武安一個月只完成了3000元的業務,就只能拿3000元的8%即240元作爲工資。現在,武安已經做了6個月,每月要完成一萬元的業務非常困難,基本上每月只有2000— 4000元的業務。武安質疑公司這樣做是否符合《勞動法》的有關規定。
評析:根據《勞動法》規定,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必須簽訂勞動合同,勞動合同中必須規定工資報酬,工資報酬不能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否則不具法律效力。本案中的武安即使做到一萬元的業務,也只有500元的所謂底薪(提成應視爲獎金),更何況要完成一萬元的業務幾乎是不可能的。目前,天津市的最低工資標準(市內六區、北辰區、津南區、東麗區、西青區、塘沽區、漢沽區、大港區、開發區、保稅區、新技術產業園區每月590元;寶坻區、武清區、靜海縣、薊縣、寧河縣每月爲570元。)因此說,化妝品公司的做法顯然違反了《勞動法》及天津市有關工資支付的規定。爲維護自己的勞動權益,武安可以向公司所屬的市或區勞動爭議仲裁部門提起申訴,並注意準備好勞動合同、工資支付等相關憑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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