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回放:7月10日至8月20日,物權法草案向社會全文公佈徵求意見,共收到11543件羣衆意見;26個省區市和15個較大市的人大常委會、47箇中央有關部門、16個大公司、22個法學教學研究機構和法學專家也提出不少意見;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召開3個座談會,聽取部分全國人大代表、常委會委員、省區市人大常委會、中央有關部門和法學專家的意見。9月26日,吳邦國委員長主持座談會,聽取一些全國人大代表和有關方面的意見。
“這個物權法草案同三審稿相比,吸收了大量社會公衆意見。”10月24日,參加物權法草案審議的鄭功成委員說。
10月22日,物權法草案第四次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會議審議。在這份草案中,羣衆提出的許多意見都得以吸納,一些引起廣泛爭議的問題有了明確說法。
徵收徵用給予“合理補償”
兩者分別作出規定,拆遷包括在徵收中
草案曾規定:“爲了公共利益的需要,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依照法律規定的權限和程序,可以徵收、徵用單位、個人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但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給予補償;沒有國家規定的,應當給予合理補償。”“拆遷、徵收私人的不動產,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給予補償;沒有國家規定的,應當給予合理補償,並保證被拆遷人、被徵收人得到妥善安置。”
對上述規定的主要意見有:徵收和徵用的適用條件、程序和補償都不一樣,應分別規定;公共利益的含義應予明確,以防止濫用徵收的權力;“合理補償”的標準難以掌握,應進一步作出明確規定。
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經研究,建議將徵收、徵用分別作出規定,將拆遷包括在徵收中。關於“公共利益”的界定問題,擬進一步研究。
住宅建設用地期滿自動續期
使用費標準授權國務院規定
草案曾規定:“建設用地使用權的期間屆滿,建設用地使用權人需要繼續使用土地的,應當在期間屆滿前一年申請續期,除因公共利益需要收回該土地的外,出讓人應當同意。建設用地使用權續期後,建設用地使用權人應當按照約定支付出讓金;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照國家規定確定。”對此,主要的意見有:現行的住宅用地使用權期限太短,有的建議延長爲100年或者150年;取消使用年限的規定;住戶買房時已經支付了土地出讓金,續期後不應再交費;還有的認爲,續期的應交少量的土地使用費。
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研究認爲,建設用地使用權續期的問題,宜區分住宅用地和非住宅用地,要着眼於保障老百姓安居樂業。據此,建議將這一條修改爲:“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期間屆滿的,自動續期;非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期間屆滿,建設用地使用權人需要繼續使用土地的,應當在期間屆滿前一年申請續期,出讓人應當同意。”“建設用地使用權期間屆滿,根據公共利益需要,依照法律規定的權限和程序收回該土地的,應當參照本法第四十八條第三款的規定,對該土地上的房屋及其他不動產給予補償。”“建設用地使用權續期後,建設用地使用權人應當支付土地使用費。續期的期限、土地使用費支付的標準和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物業服務用房歸業主
“會所”歸屬不再做規定
草案曾規定:“建築區劃內的綠地、道路以及物業管理用房,屬於業主共有,但屬於市政建設的除外。”“會所、車庫的歸屬,有約定的,按照約定;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除建設單位等能夠證明其享有所有權外,屬於業主共有。”有人提出,綠地、道路、物業管理用房的歸屬有所不同,合在一起規定不夠清楚,建議分別規定。有人認爲,在現實生活中,“會所”歸業主共有的情形很少,歸業主共有也很難經營。
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認真研究大家意見,建議將這一條修改爲:“建築區劃內的道路,屬於業主共有,但屬於城鎮公共道路的除外。建築區劃內的綠地,屬於業主共有,但屬於城鎮公共綠地或者明示歸個人的除外。建築區劃內的物業管理用房,屬於業主共有。”“車庫的歸屬,有約定的,按照約定;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屬於業主共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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