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43條意見、全國人大四次審議、聚焦十大問題……於今年7月10日至8月20日面向全社會徵集意見的物權法(草案三次審議稿),以它關乎人民羣衆切身利益的特性成爲社會焦點。22日下午舉行的第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八次會議聽取了法律委員會關於物權法草案四審稿修改情況的彙報。或刪改、或增加、或進一步研究……十大問題成焦點
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副主任委員胡康生列出了對物權法草案十大問題(見表格)的修改建議,其中有建議增加或刪除的,也有建議維持草案規定不變的,還有部分內容“擬進一步研究”,甚至專門召開論證會。
關於徵收、徵用等問題,胡康生說:“法律委員會經研究,建議將徵收、徵用分別作出規定,將拆遷包括在徵收中。”而關於“公共利益”的界定問題,“擬進一步研究”。
“關於業主的建築物區分所有權”問題一度引起各界極大爭論,胡康生說,法律委員會建議將這一條修改爲:“建築區劃內的道路,屬於業主共有,但屬於城鎮公共道路的除外。建築區劃內的綠地,屬於業主共有,但屬於城鎮公共綠地或者明示歸個人的除外。建築區劃內的物業服務用房,屬於業主共有。”“車庫的歸屬,有約定的,按照約定;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屬於業主共有。”
另外,草案三次審議稿第八十七條規定,“對侵害業主共同權益等行爲,業主會議經三分之二以上業主同意,可以以業主會議的名義提起訴訟、申請仲裁。”此次也被提出修改爲:“對侵害業主共同權益的行爲,對物業服務機構等違反合同發生的爭議,經專有部分佔建築物總面積過半數的業主或者佔總人數過半數的業主同意,可以以業主大會或者業主委員會的名義提起訴訟、申請仲裁;業主也可以以自己的名義提起訴訟、申請仲裁。”或採納、或維持原狀、或未涉及……學者意見各有迴應
中國社會科學院法學研究所研究員、博士生導師樑慧星和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院長、全國人大財經委委員王利明等人都認爲,對於物權性質的表述中“應增加排他性”。
“物權具有排他性,具有排除他人干涉的效力,這一點具有非常重大的意義。公權力和私權利的界限在什麼地方?就在物權的排他性。”樑慧星說。
因此,“法律委員會建議修改爲:‘本法所稱物權,是指權利人對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權利,包括所有權、用益物權和擔保物權。’”胡康生說。
樑慧星還提出:“建議恢復第二次審議稿‘第十五章典權’”。但法律委員會認爲,我國傳統的典權目的除融資外,主要是爲保留祖產祖業。現在,如果保留典權,主要目的是爲融資。在現實生活中,如果需要資金,可以通過不動產抵押、出租、約定買回等方式解決,規定典權沒有多大意義。因此,建議不再恢復原草案關於典權的規定。
北京大學民法學博士生導師、中國法學會民法經濟法學會副會長尹田在參與民法典制定的過程中,對農村土地所有制問題一直給予較大關注。對於該問題,此次會議沒有涉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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