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方網消息(記者高博):“一切醫藥費工傷費,公司概不負責”,有着這樣內容的協議或合同被稱爲“生死合同”。前不久,天津市東麗區法院審結了一起勞動爭議案,依法認定女工王某發生工傷後,其夫與公司簽訂的擁有上述內容的“合同”無效,一審判令公司賠償其包括傷殘補助金在內的各項損失1.5萬餘元。
據瞭解,王某是本市東麗區人,2004年12月15日到東麗區某公司工作。雙方沒有簽訂勞動合同,公司也沒給王某上社會保險。當時,雙方約定王某的工資爲每月700元。當月27日下午,王某在車間打掃衛生時碰傷右手食指,被送往醫院治療。當時,公司爲她支付了醫療費、交通費,還給了她12月份的工資370元。
2005年2月,王某的丈夫楊某爲幫其領到1月份的工資而與公司簽訂了上述協議。但是王某又在3月和5月先後兩次到醫院治傷。同年4月,經公司申請,區勞動和社會保障局爲王某進行了工傷鑑定,結論爲,王某的工傷等級爲10級。王某爲此申請勞動仲裁,裁定其所在公司需支付其傷殘補助金、工傷醫療補助金等共計1.4萬餘元。公司不服,以雙方簽有“生死合同”爲由將王某告上法院。
法院經審理認爲,原被告雖然沒有簽訂勞動合同,但參照有關規定,認定雙方存在勞動關係。該院認爲,對勞動者實行勞動保護是我國《勞動法》明文規定勞動者所享有的權利。簽訂“生死合同”不符合《勞動法》和有關法律的規定,應屬無效民事行爲。只不過依據有關規定,仲裁裁決認定的給付數額有些不當,法院遂變更爲1.5萬餘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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